文章摘自:《老人報》2013年7月10日第A12版,作者:倪方六,原標題:古代治理官員私生活出狠招
近來刮起的反腐風暴,使不少貪官因貪腐被查處。值得關注的是,這些落馬的貪官中,大多存在生活作風腐敗問題。在中國古代,“性賄賂”幾成官場一景,甚至不少清廉官員因此名譽掃地。那么,出現(xiàn)行為不檢點又會有什么后果?
令人防不勝防的“性賄賂”
在中國古代,男人是可以納妾娶小的,但官員的生活作風問題仍備受重視。早在夏初,已開始利用立法來防止官員在這方面犯錯。
鑒于夏并沒有解決好官場腐敗和社會風氣,商朝開國之君成湯,在即位之后便專門制定了“官刑”,明確提出禁“三風十愆”的施政主張。所謂“三風”,指的是巫風、淫風和亂風,都屬當時官場和社會上的不正之風。到了商代,這類不正之風仍在官場上流行。成湯從宮廷開始,嚴禁淫亂在商政壇蔓延。如有人頂“風”作案,要被罰款,甚至判刑。
春秋時期,官場上的性丑聞問題已成為各諸侯國國君和政治家共同考慮的問題,當時“性賄賂”成風,令人防不勝防。凡涉“性賄賂”,不亡國,即丟官。
“性賄賂”并非春秋時期的“發(fā)明”,上古已有之。夏朝末代國君桀(履癸),在發(fā)動兼并位于今天山東境內(nèi)的“有施國”戰(zhàn)爭時,有施國便進獻了美女妹喜,從此夏桀沉湎于美色,荒于國政,加上其他因素,夏最終被成湯所滅。而成湯建立起來的商和后來代商而起的周,其滅亡也與“性賄賂”有關。
“重婚”是重罪,嚴禁“二奶轉(zhuǎn)正”
在中國古代,統(tǒng)治者出于規(guī)范封建倫理、維持統(tǒng)治秩序和教化百姓的考慮,歷代朝廷都出臺有對官員生活作風進行約束限制的規(guī)章制度。
在古代中國的相當長時間里,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上至皇帝王公,下至黎民百姓都是這樣,而不是一夫多妻制。但在“一妻”之外允許納妾,即過去民間所說的“娶小老婆”,亦即所謂的“媵妾制”,合稱為“一夫一妻多妾制”。
從先秦到清末,中國是一直禁止男人娶兩個妻子的,歷朝的法律中,都嚴禁“有妻更娶”。
而且越往前對“重婚罪”的處罰越重,先秦時可以判處死刑。雖然在元代以后對民間娶兩個妻子處罰減輕,但對官員的處罰仍比老百姓要重,元代要摘掉烏紗帽,清代則要降級。
媵與妾名分不同,媵是次妻(側(cè)室),在家庭中地位高于妾。一個官員可納媵妾數(shù)量的多少,與其行政級別和社會地位相掛鉤。官大者多,反之則少。
還有一個規(guī)定,禁止官員將“樂人”(即女藝人)納為妻妾。
而時下被人們所熱議的“二奶轉(zhuǎn)正”現(xiàn)象,在古代叫“妻妾失秩”,法律上明文規(guī)定不可以,違者受懲。唐、宋法律規(guī)定,以婢為妻“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明、清法律對此行為責罰減輕,不再流放,而是改為杖責。
“家外有家”如何處罰
雖然法律規(guī)定嚴格,但官員“亂來”超標納妾或變相納妾現(xiàn)象仍屢見不鮮。如在唐代,很多官員“家外有家”。這種丑行一旦曝光,輕者遭紀律處分,重者摘去烏紗帽。
除了繞開納妾指標限制、包養(yǎng)情婦外,古代官員最常見的生活作風問題還有以狎妓為主的性消費。在中國古代,不少地方有青樓存在,但并非每朝都允許官員隨意逛妓院。
宋仁宗時曾規(guī)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赴妓樂”。宋神宗時更擴大到整個司法領域,所有監(jiān)察官員一律禁嫖。時丞相王安石親自主抓官員嫖娼問題,不少官員因此被查處、降職。(中新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