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貴族的離婚,有一定的儀式,《禮記》中記載,不但有夫出妻的儀式,也有妻出夫的儀式,出跟被出的雙方都以謙辭自責。從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書”(離婚證書)看來,當時男女的地位似乎相當平等。“放妻書”內容大體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緣分,經累劫共修得來,本應如水如魚,同歡終日。接著第二段描寫目前的狀態(tài),由于兩人個性不合,經常沖突,大小不安,六親相怨,實在無法繼續(xù)下去了。第三段寫離婚的祝福,既然無法同處,不如“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同時祝福離婚后男女各有前程。在離婚書末尾,有的注明給女方贍養(yǎng)費。而離婚證書都要會聚兩家父母、親戚共同作證。
我國古代雖然是男權社會,婦女需要“三從四德”,但男子是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為夫妻的離異同受家族觀念的支配,也為法律所限定,還受到情與理的約束。據《白居易集》記載,妻子給在田里耕種的丈夫送飯時,路上遇到饑餓的父親,便把飯菜送給父親吃。丈夫在田里等得饑餓,非常憤怒,執(zhí)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決時說:“按照婦女的德行標準,妻子理應順夫,然而報答父親恩情乃出于天性。所以,應先將飯給父親吃,丈夫在其后。由于孝親重于事夫,故丈夫終不可休妻。”
由于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離異總不被提倡,所以離婚率是很低的。《管子·小匡篇》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條文。東漢的馮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評。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認為出妻的人沒有品行。至于一般農村,出妻的情形更為少見,這是受到經濟因素的限制。此外,名分觀念也有影響,在“夫妻義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輕言離婚。(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