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無密碼信用卡被人在超市盜刷,盜刷者簽名有誤,超市并未核對出來。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超市賠償李女士的大部分損失。
李女士訴稱,2011年11月19日9時,她的書包被盜,包內有信用卡、手機及證件等。當天12時,有人持她的信用卡去超市消費2636元,刷卡結賬,并將她的名字寫錯。李女士認為,她的信用卡是簽名式,未設密碼,超市并沒有認真核實身份和簽名,導致她資金損失,故要求超市賠償2636元。
超市不同意賠償,稱李女士未能妥善保管財物導致卡片被盜,此后又沒有及時辦理掛失支付,且不對信用卡設置密碼,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信用卡持卡人在持卡消費時,商戶應當盡到謹慎審查義務,本案中,根據(jù)李女士提供的商戶POS簽購單,持卡人簽名與李女士姓名并不相符,超市對此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對李女士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李女士的信用卡未設密碼,其應當妥善、謹慎保管,如發(fā)生丟失應當及時辦理掛失,其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一審判決超市賠償李女士損失2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