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在廣東,一個在四川。
就在今天上午,兩地的省高院幾乎同時對兩起醉酒駕車案作出終審判決,分別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為何判無期徒刑而不是社會輿論所認為的死刑?是不是因為被告人花錢賠償就能免于一死?何種醉酒駕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種屬于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今天對記者詳解了其中緣由。
均具危害公共安全故意
我國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黃爾梅解釋說,行為人明知飲酒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xù)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xù)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規(guī)定。
據(jù)悉,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駕車肇事造成重大傷亡的處罰問題上,專門征求了專家、學者和中央有關部門的意見,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識,認為必須依法嚴懲。
黃爾梅說,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都是在嚴重醉酒狀態(tài)下駕車肇事,連續(xù)沖撞,造成重大傷亡。其中,黎景全駕車肇事后,不顧傷者及勸阻他的眾多村民的安危,繼續(xù)駕車行駛,致2人死亡,1人輕傷;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多次違反交通法規(guī),在醉酒駕車與其他車輛追尾后,為逃逸繼續(xù)駕車超限速行駛,先后與4輛正常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繼續(xù)駕車沖撞行駛,致多人傷亡的嚴重后果,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明顯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均系間接故意犯罪
醉酒駕車放任危害后果的發(fā)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具體決定對被告人的量刑時,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jié)、傷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在一般情況下,構成本罪造成重大傷亡,屬于間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發(fā)生,因此,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與以制造事端為目的而駕車撞人并造成重大傷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區(qū)別,在決定具體刑罰時,也就應當有所區(qū)別。”黃爾梅說。
同時,行為人醉酒駕車,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量刑時也需要酌情考量。
今天公布的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依法沒有適用死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決定兩被告人刑罰時主要考慮到,兩人均系間接故意犯罪,與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被告人駕駛車輛的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jīng)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獲得被害方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我們認為,廣東高院和四川高院對兩被告人的量刑是適當?shù)摹?rdquo;黃爾梅說。
改判不屬花錢買刑
在刑事審判中,被告人賠償受害人損失后被輕判,是不是花錢買刑?在四川孫偉銘案中,被告人孫偉銘一審被判處死刑,在二審期間,孫偉銘之父與被害方達成了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積極籌款賠償了被害方的損失,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被告方的諒解,從而被法院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