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滸傳》里有很多大家耳熟能詳?shù)墓适?。其中就包括了打虎英雄武松斗殺西門慶一案。此案若發(fā)生在今天,武松等人又會受到怎樣的處理呢?
武松斗殺西門慶案
哥哥被害官府不理
武松殺人報仇雪恨
如花似玉的潘金蓮嫁給了身材短矮的武大,不久就與西門慶勾搭成奸。在王婆的鼓動下,西門慶和潘金蓮用砒霜毒死了武大。覺得哥哥死得蹊蹺的武松為兄報仇上陽谷縣縣衙門告西門慶與潘金蓮因為奸情殺人,知縣收了西門慶的賄賂,以武松提供的證據(jù)不足借口敷衍他。武松見官府不給主持公道,就殺了潘金蓮和西門慶為兄報仇雪恨。知縣見事已至此就不敢再搪塞,當即升堂審理。由于此案涉及武大、潘金蓮和西門慶三條人命,知縣無權作出判決,就寫了一份公文。派人把武松和王婆等涉案人員押到東平府申請發(fā)落。東平府尹把要上報給提點刑獄司的卷宗改輕了,還去找刑部的熟人幫忙,就是想為武松開脫罪責,爭取減輕處罰。最終,武松免于一死。被脊杖四十,刺配兩千里以外。
如今因為義憤殺人屬“情節(jié)較輕”
而若依據(jù)現(xiàn)在的法律,武松殺死潘金蓮和西門慶都是處于故意。所以犯了故意殺人罪。但對武松一般是不會處以死刑的,因為他的行為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情節(jié)較輕”。所謂“情節(jié)較輕”,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指義憤殺人、大義滅親、防衛(wèi)過當、因受被害人長期迫害而殺人等。武松是出于義憤而殺人,符合“情節(jié)較輕”的情況,依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犯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古案今審·王婆
當時依宋律應絞死
結果凌遲處死
當時將王婆凌遲(千刀萬剮)處死。大概是考慮到王婆罪行惡劣。用這種執(zhí)行方法更能顯示法律的嚴懲不貸,也更能平民憤。
如今構成故意殺人罪
也有可能處以死刑
若依現(xiàn)在的法律,王婆與西門慶和潘金蓮三人一起策劃并實施了毒殺武大的行為,是共同犯罪。
西門慶和潘金蓮已死,不能再追究他們的罪責,但王婆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現(xiàn)在沒有凌遲之刑,死刑的執(zhí)行方式是槍決或注射。
古案今審·知縣和府尹
當時為武松減輕罪行
知縣府尹均犯罪
知縣和府尹為使武松獲輕判而私自修改案卷,按宋律。他們是犯了“官司出入罪”,也就是將有罪的人判為無罪,或者將重罪判為輕罪。武松的情況就是將重罪判為輕罪。
依當時法律,應以重罪和輕罪的刑罰差額來處罰知縣和府尹。所謂刑罰差額,舉例而言,有期徒刑一年半與有期徒刑一年的差額是半年,又如流刑與徒刑(流刑重于徒刑)的差額在當時規(guī)定為有期徒刑一年。
如今私自修改案卷
為徇私枉法罪
知縣和府尹為使武松獲輕判而私自修改案卷,若在今天,他們都可能構成徇私枉法罪。
犯徇私枉法罪的,處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古案今審·審判程序
當時法行政機關合一
死刑案經三級審理
在宋代,死刑案件要經過縣、府和提點刑獄司三級司法機關的審理才能定案。古代的地方行政長官同時也是司法官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履行偵查案情、提起公訴和作出裁判的職能。所以,審理此案的知縣、府尹無不是身兼多職。
有案件發(fā)生時,是由基層司法機關即縣衙先行立案審理。縣衙對于徒刑、流刑和死刑案件無權作出判決,其在調查案情、提出初步意見后,將案件報給上一級審判機關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