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龍巖5月20日電 (陳立烽 劉彬輝)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20日披露,該院審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以離異后仍以配偶身份在作為《保證借款合同》附件的《承諾書》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同意共同承擔闕某某的債務及實現債務的全部費用,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由,判決離異后仍以配偶身份在承諾書上簽字的當事人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2012年5月21日,原審被告闕某某以房屋裝修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審原告永定某信用社申請借款30萬元,由原審被告闕某甲、沈某某及保證人曾某某、王某某、闕某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三方于2012年5月25日簽訂了《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原審被告闕某某借款30萬元,借款期限從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月利率為12‰,按月交息,到期歸還借款本息,逾期罰息為合同約定借款利率上加收50%,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在原審被告闕某某與原審原告永定某信用社簽訂《保證借款合同》時,已離異的王某某仍以原審被告闕某某配偶身份在作為《保證借款合同》附件的《承諾書》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同意共同承擔闕某某的債務及實現債務的全部費用。
借款到期后,原審被告闕某某未歸還借款,保證人曾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代其歸還借款本金45429.27元、利息18213.41元,王某某于2014年7月12日代其歸還借款本息65340.01元,原審被告闕某乙于2014年8月4日代其歸還借款本息66185.74元,原審被告闕某某仍欠借款本金131309.29元和至2014年8月4日止的利息1062.21元。
一審法院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判決由原審被告闕某某、王某某共同償還上述借款及利息。
一審判決后,原審被告王某某不服,以一審法院認定其與原審被告闕某某為夫妻關系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一審被告闕某某已不是夫妻關系為由上訴至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王某某明知其已不是原審被告闕某某的配偶,仍在原審被告闕某某與被上訴人永定某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時以原審被告闕某某的配偶身份到場,并出具《承諾書》給被上訴人永定某信用社,同意共同承擔闕某某的債務及實現債務的全部費用,該意思表示真實。因此,涉案借款應認定為上訴人王某某與原審被告闕某某的共同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上訴人王某某仍應當對涉案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