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印發(f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明確改革路線圖和時間表
84項司改三年內(nèi)出細則
經(jīng)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2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等84項改革舉措,將在三年內(nèi)出臺具體政策、措施。
《實施方案》提出了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目標任務,并繪就了改革的路線圖和時間表。今年1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實施方案》。
各項改革
2015年全面啟動
《實施方案》構建了分類分層有序推進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整體布局。對條件成熟、難度不大的改革舉措,要求加快推進、早見成效;對重大改革、尚不具備全面推進條件的,要求先行試點,積累經(jīng)驗后再全面推開;對情況復雜、牽涉面廣、條件暫不成熟的,要求抓緊研究論證,盡早拿出改革方案;對需要修改法律或得到立法機關授權的,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根據(jù)這個思路,2015年全面啟動各項改革工作,著重抓好“三個一批”:
一是深入推進一批已啟動的改革試點工作,年內(nèi)取得更大進展。主要有完善司法責任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員職業(yè)保障制度,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tǒng)一管理,開展設立跨行政區(qū)劃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試點等。
二是抓緊部署一批有影響的改革任務,年內(nèi)取得階段性成果。主要有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司法機關內(nèi)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等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改革舉措。
三是組織論證一批難度大的改革項目,早日形成改革的基本思路。
目前,各有關部門按照《實施方案》確定的思路、安排,積極推動各項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自年初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陽掛牌設立,開庭審理案件?!蛾P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已經(jīng)出臺,《關于領導干預司法活動、插手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深化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實施意見也已經(jīng)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預計到2015年底,相關部門每個月都將推出新的改革舉措,形成相應的改革成果。
《實施方案》將84項改革舉措逐項具體化
在四中全會提出的190項重大改革舉措中,有關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有84項?!秾嵤┓桨浮穼?4項改革舉措逐項具體化,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內(nèi),這些改革舉措將出臺具體落實的政策、措施。按照四中全會推進依法治國的總體框架,《實施方案》從三個方面對84項舉措作出了安排。
重點包括: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完善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等
發(fā)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內(nèi)容
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
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
完善法律職業(yè)準入制度
加快建立符合職業(yè)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
健全法治工作部門和法學教育研究機構人員的雙向交流與互聘機制
深化律師管理制度改革等
核心解讀
昨日,最高檢司改辦負責人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2015年,高檢院將全力推進由高檢院牽頭的5項重點改革任務:制定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實施意見,制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指導意見,建立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建立國家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制度,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司法部法制司司長、司改辦副主任陳俊生向記者表示,《實施方案》確定的84項重要改革舉措中,由司法部第一牽頭的重要舉措15項,共同牽頭的11項,參與的48項。目前,部分改革舉措已經(jīng)出臺實施。
完善律師刑事辯護和代理制度
陳俊生司長介紹,下一步將完善律師刑事辯護和代理制度。
在《實施方案》規(guī)定的改革訴訟制度,強化訴訟權利保障,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jù)排除等法律原則,防范、糾正冤假錯案等各項改革中,充分發(fā)揮律師刑事辯護和代理的作用。
認真落實各項法律規(guī)定,完善律師執(zhí)業(yè)權利保障機制,加快制定律師刑事辯護規(guī)定,切實保障律師依法行使辯護代理權。探索建立以律師為主體的社會第三方參與機制,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漸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
健全檢察權運行監(jiān)督制約機制
最高檢司改辦負責人表示,對從申訴或辦案中發(fā)現(xiàn)的“廣東徐輝故意殺人案”“海南黃家光故意殺人案”“內(nèi)蒙古王本余故意殺人案”“內(nèi)蒙古呼格吉勒圖強奸殺人案”“河北王玉雷故意殺人案”等冤錯案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糾錯,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下一步,將進一步健全檢察權運行監(jiān)督制約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完善防止利益沖突、嚴格回避制度,研究建立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yè)制度,堵塞利用檢察權尋租空間。切實規(guī)范檢察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
加強對刑訊逼供的源頭預防
最高檢司改辦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還將健全冤假錯案防范、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jiān)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落實和完善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
建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辯解、申訴、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機制,完善訴權救濟機制,為訴訟權利受到不當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當事人提供暢通的救濟渠道。
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統(tǒng)一錯案責任認定標準,明確糾錯主體和啟動程序,明確檢察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
監(jiān)督員如有異議可提請復議
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是人民檢察院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的一種外部監(jiān)督制度。最高檢司改辦負責人表示,復議程序的設置是這次深化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改革的一大亮點。明確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如果未采納多數(shù)人民監(jiān)督員評議表決意見,經(jīng)反饋后,多數(shù)人民監(jiān)督員仍有異議的,還可提請人民檢察院復議一次。
專家建言
證據(jù)必須經(jīng)過當庭質證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長王公義向《法制晚報》記者表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包括三個內(nèi)容:
一是在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環(huán)節(jié)中,必須堅持以審判為中心,而不能以偵查、起訴為中心;二是審判活動應以庭審為中心;三是庭審應以當庭雙方辯論后質證后的證據(jù)為依據(jù),沒有經(jīng)過當庭質證的證據(jù)不能使用。
重大貪腐案院長親審
王公義說,要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必須實現(xiàn)審判統(tǒng)一,不能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同時,重大案件應由院長、庭長親自審判,當場裁定。
現(xiàn)在很多重大案件特別是貪腐案件,被審判的常常是省部級高官,按照異地審判原則常常是交給某省的中級法院來審。王公義認為,這種情況下審判長必須由院長、庭長親自擔任,因為這類大案一般法官很難對案件負責。
未來的審判委員會不應再參與判案,如果要保留審判委員會,只能負責提供相關司法解釋或法律依據(jù),因為審委會中有專家,絕不能指點判案,案件要由審判員自己去裁判。這樣才能終身追究辦案法官的責任。否則辦案者可以說是審判委員會作的決定,審委會一大堆人,能去追究誰的責任?
兩三個省設一個高院
王公義表示,跨區(qū)設法院主要是為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問題,現(xiàn)在跨縣設基層法院、跨區(qū)設中級法院都是正確的,可以防止縣和區(qū)的地方保護主義。但目前是一個省設一個高級法院,這就難以解決省一級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
王公義建議,應該兩個省或三個省設一個高級法院。最高法院方便了當事人的訴訟,此外還應跨省設高級法院來解決地方保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