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個比方,一張餐桌,如果桌面有劃痕,在購買前商家已經(jīng)明示消費者,但是消費者仍然同意購買,那么餐桌的桌面則不用承擔"三包"服務(wù),不過除桌面外的其它部分仍應(yīng)承擔“三包”服務(wù)。但是如果這張餐桌整個被水浸泡過,消費者仍然同意購買,那么整張桌子都無需承擔“三包”服務(wù)。對于商家在買賣合同中印制的“樣品不享受‘三包’服務(wù)”等字樣,這是一種格式合同和霸王條款,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即便消費者被迫簽了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記者手記
站在商家的角度,因為遇到過有些消費者在購買樣品時留一手,導致后期不盈利反賠本的現(xiàn)象,所以為了杜絕這種現(xiàn)象的發(fā)生,有些商家干脆快刀斬亂麻,給消費者來了個一刀切,將一切有可能發(fā)生的不利因素拒之門外。但是這個代價卻是大部分消費者跟著受了損失,沒有辦法享受到他們本應(yīng)享受的“三包”服務(wù),這未免有失公道。如果能將規(guī)范更加明細化、合理化,那么無論對商家、還是對消費者,都不失為一件樂事。(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