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花750萬元購買改裝越野車因車架號改動不能上牌照
花費750萬元買了一輛巴博斯G800改裝越野車,提車后卻發(fā)現(xiàn)汽車存在雨刷器片損壞、行駛及高速制動時跑偏等多種質量問題,甚至連牌照都無法辦理。為此,購車人任先生將經銷商北京駿馬騰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銷售合同并返還購車款。一審法院經核實,發(fā)現(xiàn)該車確實無法辦理牌照,屬于購買車輛目的無法實現(xiàn),支持了任先生的訴求。后經銷商不服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三中院最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購車人:有質量問題且不能上牌
任先生一審時訴稱,2014年4月他與駿馬騰飛公司簽訂《新車銷售合同》,購買了一輛巴博斯G800汽車,價格750萬元。在支付全部購車款后,駿馬騰飛公司交付了該車。但任先生試車時卻發(fā)現(xiàn)車輛存在行駛及高速制動時跑偏、雨刷器片損壞、副駕駛頭枕脫落、儀表盤內有昆蟲、C與S模式不能自由轉換、電腦ECU版本落后等多種質量問題。更嚴重的是,任先生與駿馬騰飛公司多次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為汽車上牌,均被告知因汽車車架號有改動,不能上牌。
任先生認為,駿馬騰飛公司交付的汽車不僅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且無法上牌照,已根本違約,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銷售合同,要求被告返還750萬元車款、13.9萬元保險費及利息等費用。
對于任先生的訴訟請求,駿馬騰飛公司并不認同,該公司辯稱,經過與天津車管所溝通,只要涉案車輛的拓膜清楚即可上牌照,公司可以保證涉案車輛符合上牌的要求,因此原告以暫時不能上牌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無法律依據(jù)。其次,根據(jù)銷售合同,在制造商未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之前,原告也不得就涉案車輛的質量問題要求解除合同和返還購車款。
車管所:車架號有改動不符規(guī)定
庭審中,駿馬騰飛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德國聯(lián)邦動力車輛管理局的確認書、中國駐德國法蘭克福總領事館認證書等文件,證明該車系德國合法生產、合法改裝進口,符合銷售及辦理牌照的條件,天津車管所不予辦理,屬行政行為不當。
為此,法官前往天津車管所就涉案車輛能否辦理牌照的問題進行調查。車管所答復稱,在檢查涉案車輛時,發(fā)現(xiàn)車輛有2個產品標牌,且車輛識別代碼不一致,車輛車架號有明顯打磨改動痕跡。根據(jù)《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guī)定,如車架號有打磨痕跡的,一律不允許登記上牌,因此該車不符合規(guī)定,不能上牌照。
車管所表示,車輛的車架號等同于人的身份證號,具有唯一性,一經打刻,不得更改,因為涉案車輛車架號打磨過且存在2個車架號,不能確定該車輛的唯一性。雖然改裝車可以上牌照,但改裝要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有備案,有證明。而涉案車輛即使改裝經過了原產地國家的允許,但是沒有經過備案,或者改裝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guī)定,均不能辦理機動車牌照。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返還車款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車輛無法辦理機動車牌照,也無法上路行駛,足以致使任先生購買涉案車輛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因此駿馬騰飛公司已構成根本違約,故此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駿馬騰飛公司退還購車款及保險費等費用。
一審宣判后,駿馬騰飛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市三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北京晨報記者黃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