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人員告訴記者,除年終獎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考勤獎、先進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高薪人士來說,單位將不同名目的年終獎合并在一次發(fā)放是較為“合算”的。而有些單位用購物卡、各種禮品以及免費旅游等方式代替獎金獎勵員工。對此,稅法也作了明確,即“所發(fā)生費用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全額計入應稅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都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單位發(fā)放福利屬于“實物”形式的個人收入,按照我國稅法相關要求,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專家提示,“獎金多1元,稅款多出上千元”的情況,同樣也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因此,單位應科學安排先進獎、加班獎等額外獎金的發(fā)放時間,不宜過度集中在年底年初等時段,而是應選擇在工資薪金收入較少的月度。這樣,個人所得稅適用的稅率沒準兒就會低一個層級。(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