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王偉賓
高價賣給別人5位數的QQ號,覺得賣虧了,他又通過騰訊網站申訴,偷偷把QQ號索回,并換了密碼。這一行為,被法院認定為盜竊罪,他被判了六個月,緩刑一年。
事件
高價賣出QQ號,他又偷偷申訴索回
2010年7月10日,呂某某以4500元的價格把自己的5位數QQ號“79××1”賣給了張某某。兩天后,呂某某覺得QQ號賣虧了,便向騰訊網站對該QQ號進行“申訴”。在填寫了各項資料后,該QQ號被呂某某成功索回。為了防止張某某繼續(xù)使用,呂某某設置了新密碼。
2011年3月26日,鄭州市二七區(qū)法院一審認定呂某某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一審宣判后,檢察院提出抗訴。2011年6月20日,鄭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呂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解讀:
索回QQ號已侵犯對方財產權益,應認定為盜竊
呂某某把QQ號賣給受害人,使該QQ號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價值。后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又秘密索回,客觀上侵犯了受害人的通信自由,但其直接目的是取回已賣出的QQ號,不是為了侵犯受害人的通信自由。
實際上,呂某某通過秘密手段將已賣出的QQ號索回并實際控制的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財產權益,構成盜竊罪。
疑問
為何不認定為詐騙?
省高院研究室法官稱,根據呂某某供述,其最初是真心要把QQ號賣給張某某,只是后來覺得賣虧了,自己偷偷申訴索回QQ號,這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要件。
法官稱,如果一開始就有以通過賣QQ號騙取對方錢財的主觀故意,通過騙取受害人信任的手段,事后再索回QQ號,就構成詐騙罪了。“主要得看被告人最初的目的和手段。”
河南商報記者趙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