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訴人為林尤文,指控當時在大廈開設錄音室的租戶許健。林的代表大律師透露,林于2003年7月起在澳大利物業(yè)管理公司任保安員,2005年1月被派往跑馬地黃泥涌道21至23號浩利大廈上班,當時林被編當夜更,據(jù)前任管理員的指示,林每天要到大廈天井巡邏兩次,負責開關(guān)天井的水泵。
同年2月19日凌晨2時,當林穿著保安員制服到天井時,許突然從其中一個單位的后門沖出來,不由分說將林推向墻,然后把林壓倒在地上并用拳頭打林的胸口、膊頭,又用腳踢。林指他有表露身份并說頭暈,但許沒有停手,更說:“打死你先報警!”,后來林暈倒。
事后林被送往醫(yī)院,經(jīng)醫(yī)生檢查后證實其頭頂后骨有兩處撕裂及擦損、鼻梁擦傷及腫痛、左邊肩膊脫骱、兩條肋骨折斷,4只牙被打松及有裂縫。事發(fā)后兩天,林一度在家暈倒,醫(yī)生證實他有腦震蕩及創(chuàng)傷后壓力癥,影響記憶力。
雖然許一方指出,林的工作范圍根本不包括巡天井,但林的大律師說,林當時穿著保安員制服,許理應知道林是保安員;再者,即使許當林是小偷,當時也使用了過分及不合理的武力,故認為許要對事件負責,向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