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殺人”再次牽動了人們的神經(jīng)。今年3月4日,許澤雷因瑣事與行人孫先生發(fā)生糾紛,駕車撞擊擋在車前的孫先生,導致孫先生死亡。北京一中院認為,被告人許澤雷不能正確處理矛盾糾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故意殺人罪。同時,法院認定,許澤雷屬于激情犯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許澤雷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9月5日《新京報》)
于是“激情犯罪”再次引起爭議。很多網(wǎng)友認為判得太輕,殺人就該償命,尤其是死者親友有這種強烈的愿望。有這種愿望并不難理解,如果我是死者的親友,我也會有這種強烈的愿望;反過來,如果我是許澤雷的親友,我可能還認為判得太重;但作為中立的“旁觀者”,就應該冷靜地看待這個問題,不能再“激情”下去,因為許澤雷的“激情犯罪”毀掉了兩個家庭。被害人孫先生家屬在法庭門口哭喊:“你毀了我們全家,毀了我們一家子下半輩子的生活!”的確如此,許澤雷不但毀了你們家,也毀了自己的家,他除了經(jīng)濟賠償,還要在牢獄里渡過漫長的日子。如今他追悔莫及,可又有什么用呢?要不然也不會有“沖動是魔鬼”一說。
也有網(wǎng)友認為判得合理,許澤雷的確是“激情犯罪”。因為本案中雙方均有互罵的行為,而且目擊者也證言,許澤雷其實是想離開的,但孫先生還是站在車頭位置說“你撞我”,許澤雷便往后退了一下,徑直撞向孫先生。照此來說,應是被害人挑逗了許澤雷。許澤雷稱,他當時很氣憤,情緒一激動,沒有控制住就把對方撞了,“但沒想把對方撞死”。這話我相信,如果想到了后果,他還會去撞嗎?
“激情殺人”是刑法理論上激情犯罪的一種。激情犯罪是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后,處于難以抑制的沖動狀態(tài)下而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必備條件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在激憤的精神狀態(tài)下當場實施。許澤雷的犯罪行為,應當說都具備這些條件,定他“激情犯法”是合理合法的。說到“激情殺人”,我們不得不重提藥家鑫,法院判處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執(zhí)行死刑,至今,我都認為這是公正合法的,因為藥家鑫不是“激情殺人”,被害人在受傷后記下車牌號碼,本身無任何過錯,也未刺激藥家鑫。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依法懲處,才能平民憤,維護社會穩(wěn)定。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個幾千年的口頭語,早已在人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所以當法院判許澤雷有期徒刑15年,顯然會有不少人認為判得太輕。其實殺人償命是典型的同態(tài)復仇,這種方式是比較古老原始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比較符合人們的樸素的法律觀念;但社會在進步,如今是法制社會,這種同態(tài)復仇觀念顯然不適應經(jīng)濟的發(fā)展,也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任何社會的發(fā)展都脫離不了歷史和人文的影響,所以不同的國家、民族對相同的事物就存在不同的理解。死刑和殺人償命就是最直接的表現(xiàn)之一。當然,對那些兇殘的故意殺人犯,如果不殺,可能真的不足以平民憤;但對故意殺人情節(jié)不嚴重的,過失殺人的行為,懲處就要慎之又慎。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死刑應逐步減少,甚至廢除。死刑廢除運動起源于18世紀末。經(jīng)過200年發(fā)展,已有139個國家實質上廢除了死刑。死刑問題也許是“法意”與民意的矛盾最尖銳的體現(xiàn)之一。盡管死刑的受限甚至徹底廢除,是司法獨立和程序正義的表現(xiàn),但這個“理想”的實現(xiàn)卻是艱難的。這是因為死刑符合“殺人者償命”的古訓,在滿足人們的報應觀念,撫慰報復心,緩解“民憤”帶來的社會壓力上的作用一直“不可替代”。中國現(xiàn)行刑法有444個罪名,其中可判處死刑的罪名為68個,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施行后,死刑罪名將減至55個。在我看來,我國雖然還沒有廢除死刑,但減少了13種死刑罪名,應是一個不小的進步。
在這個浮躁的時代,往往多了一些“激情”與“情緒”的宣泄,如果我們不能保持冷靜的頭腦,理性地看待當前的一些社會現(xiàn)象,結果就可能聽風是雨,甚至走向極端。許澤雷“激情犯罪”案,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和熱議,在這個時候,媒體人、法律人士就更應該保持冷靜和謹言,即使要發(fā)聲,也要客觀中立,以促進社會進步為宗旨。(紅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