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春運期間
廣鐵集團、成都鐵路局開始試行火車票實名制。
●2011年6月1日
動車組開始實行火車票實名制。
●2012年元旦起
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車票實名制。
綜合
記者探訪
網(wǎng)上購票能退錢重買 窗口購票無法補
昨日,本報記者購買了8日晚從西安到渭南、延安的兩張火車票,將其中一張車票浸水后,變得“支離破碎”,隨后向西安火車站東售票廳值班員處詢問可否補票。
值班員在仔細查看了票面,拼對后說,該票雖已損壞,但身份證號、車次、座位號、發(fā)車時間等重要信息仍可辨認,用膠帶紙仔細粘貼仍可使用。“如果這些重要信息丟了,火車票也就廢了,不能補辦。”值班員說,只能重新購票。
本報另一名記者稱自己的車票丟失,但身份證還在,可否通過購票時留下的身份證信息,重新出一張票。值班員說,“無法重新出票,只能重新購票。系統(tǒng)沒有辦法查詢到你的購票信息,更無法出票。”
該值班員表示:“如果你是在網(wǎng)上買的票,可以在網(wǎng)上把這張車票注銷,車票錢就可以自動退回到購票付款時的銀行卡上,然后重新購票。”
據(jù)了解,按照鐵路部門的現(xiàn)行規(guī)定,被損毀的臥鋪票,在列車運行一定的站次后,將視為無主鋪位,由鐵路部門再次出售給當次列車上愿意補辦臥鋪票的乘客。
律師說話
不給補票是霸王條款 有違實名制初衷
“這是一種霸王條款。”陜西法智律師事務所律師段文強表示,火車票是一個格式合同,鐵路方需依照乘客所購買車次及到達車站履行安全送達義務。
“車票丟失或者是殘損了,只是乘客手中的‘合同’出現(xiàn)了意外,但不應影響合同事實的存在。”段律師說,“依照法律上講,鐵路方理應為購票者補辦,而購票者也有權(quán)要求補票以實現(xiàn)自己在這份運輸合同中應獲得的權(quán)利。即便不補票,鐵路方也應該按照全面實際履行的原則履行自己的運輸義務,不履行義務是違約。”
段律師說,鐵路部門開門售票行為是一個不特定的邀約,如果購票者不慎把車票丟失或損毀,即便是放棄權(quán)利不要求補原票,也完全有權(quán)再購買一張車票,重新訂立一份新的合同,鐵路方應該無權(quán)拒絕,也不能區(qū)別對待,否則就不符合常理,不符合公眾期待,更是違背了實名制的初衷。
外地做法
北京鐵路推新政 丟票可在窗口重買
2011年6月,北京市鐵路部門針對“車票丟失無法再坐原車”,推出新政策,車票丟失后又急于乘坐這趟列車的市民,可到乘車站售票窗口,跟售票人員說明情況并出示有效證件,待票務人員核查后將旅客的購票信息注銷后,則可以再次購買這趟列車的車票。 (楊德合 何杰)(人民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