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廬江縣原副縣長劉華安受賄被判15年:兒子留學買房皆為收錢借口 否認企業(yè)入股分紅是受賄
安徽省廬江縣原常務副縣長劉華安涉嫌受賄人民幣578萬元、美元2萬元一案,14日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華安有期徒刑15年,對其犯罪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
今年7月11日,此案一審開庭。合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劉華安自2001年起利用其擔任的原廬江縣副縣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政協(xié)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廬江縣企業(yè)改制、工程建設、工程款支付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要他人賄賂款合計人民幣578萬元、美元2萬元,其中索賄336萬元。
因兒子去新加坡留學,2001年,劉華安第一次收了廬江某玩具廠老板送的1萬元錢。此后,兒子出國留學、買車、買房都成為其受賄的借口。2008年,因兒子要在上海買房子,劉華安找到曾經(jīng)幫過忙的房地產(chǎn)老板吳某,以借錢的名義直接索要了100萬元。
2005年,廬江華安房產(chǎn)開發(fā)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找到劉華安,希望購買廬江賓館。在劉華安的介入下,張某等人以低價購得廬江賓館所有權。為致謝,張某根據(jù)劉華安提出的要求,私下答應給予他廬江賓館10%的“股份”作為回報。先后收得“退股款”266萬元,“分紅款”216萬元。劉華安當庭表示,作為“分紅款”并不能算受賄。
對于指控內(nèi)容,劉華安當庭認罪,但辯解稱部分受賄款系人情往來和投資款項。庭審中,劉華安幾度哽咽,期間還念起了事先寫好的悔過書,稱“服從法院的判決,自己的所作所為對不起黨,對不起國家培養(yǎng)、對不起家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華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在受賄款項中,有336萬元屬于索賄,應從重處罰。針對劉華安關于部分受賄款屬于人情往來的辯解,法院認為根據(jù)相關證據(jù),劉的辯解不能成立。
據(jù)此,法院以受賄罪判決劉華安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0萬元;鑒于劉的親屬代為上繳406萬元的贓款酌定從輕情節(jié),并將繼續(xù)追回劉的其他犯罪所得。(記者劉美子、馬姝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