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事情這么快就都解決了,多虧了你們協(xié)調,要不然我們的糾紛還沒完,你們確實是在落實司法為民,非常感謝",雙方當事人均對法官說。2016年3月10日,民二庭成功調解了兩起買賣合同糾紛,且一并化解了和該兩起案件相關的訴訟外的糾紛,當事人都非常滿意。
被上訴人商南縣某局將東畈和金福灣的保障性住房發(fā)包給多家建筑公司承建,并與上訴人孔某簽訂合同,由孔某向十多棟保障性住房供應瓷磚。合同簽訂后,上訴人孔某按合同約定供應了瓷磚。之后,被上訴人按圖紙面積加2.5%的損耗進行結算并支付了上訴人貨款。上訴人領取貨款后,分別出具了《證明》和《承諾書》,主要載明東畈欠付的貨款7萬元向建筑公司索要;承諾金福灣的貨款已付清。但之后上訴人認為應該按實際用量結算,與被上訴人的計算標準共計差價55萬多元。上訴人將其中的四棟樓的貨款提起兩個案件的訴訟,訴訟金額共計10.4萬元。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又對總差價款進行協(xié)商,被上訴人愿意支付36.8萬元,且被上訴人將承諾書原件交給上訴人撕毀。上訴人不同意被上訴人協(xié)商時提出的金額,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考慮到訴訟的兩個案件標的物金額為10.4萬元,僅是總差價款55萬元的一小部分,如果僅審理這兩起案件,矛盾并不能徹底化解,其余貨款還可能引發(fā)訴訟。為了減輕當事人訴累徹底化解矛盾,法官到商南縣當地給當事人作調解工作。法官分別給當事人講解合同法原理,分析各自在案件中存在問題和面臨的風險,指出因雙方在合同中對結算貨款的標準約定不明,導致糾紛的發(fā)生,雙方均應承擔責任,建議雙方一攬子解決訴訟內外的所有糾紛。經過耐心的做思想工作,雙方均愿承擔各自的責任,遂在原來協(xié)商的36.8萬元的基礎上和總差價款55萬元之間各讓一步,順利達成一致意見:由被上訴人商南縣某局一覽子解決與上訴人孔某買賣合同所有糾紛,一次性支付上訴人孔某瓷磚款45萬元,上訴人孔某放棄其余債權,雙方再無糾紛。上述給付內容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履行完畢。至此,本案當事人之間因買賣合同引起的所有糾紛得以圓滿化解。(文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