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除夕夜,斗門街辦官莊村外突然發(fā)生爆炸,一死亡男子被發(fā)現(xiàn)全身多處槍傷、刀傷。數(shù)日后,糾集他人行兇的張隴平落網(wǎng)。近日,省高院終審裁定,維持了西安中院一審對張隴平的死刑判決。
因撞傷人入獄心生怨恨
2008年11月,官莊村村委會進行改選,村民張某在張隴平幫助下當選村主任,張隴平當選村委會委員。選舉結束后,官莊村成立了村企業(yè)辦,張隴平擔任主任及法定代表人。其間,張隴平懷疑前妻與一村民關系曖昧,把該村民打了一頓。之后,他覺得村主任張某、被打村民等開始合伙算計他。
2009年2月25日,官莊村召開雙委會,會上村支書、村主任要求張隴平把企業(yè)辦賬目提交查看,雙方發(fā)生了爭執(zhí)。會后,村主任開車載二組組長等兩人離開,張隴平駕車故意撞擊,將二組組長撞成輕傷,因此事,張隴平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進了監(jiān)獄后,張隴平有了殺人惡念,意欲對包括村支書、村主任在內的多人進行報復。
自制爆炸物除夕夜作案
2010年4月,張隴平刑滿釋放。剛出獄,他就籌劃報復,賣掉房產(chǎn)出去游玩并購買作案工具,還在長安區(qū)小泥河村租了一間廠房,用來放置作案工具,并購買了一把小口徑步槍和一盒子彈及弓弩等。
此后,張隴平結識了王少波、王晨光,三人輾轉多處,購買了用來制造爆炸物的電雷管、導火索等物,由張隴平制成了點火引爆和遙控引爆兩種爆炸物。
2011年2月2日(農(nóng)歷除夕)晚8時,3人將作案工具搬到租來并偽裝過車牌的商務車上,開車至官莊村。因村支書家大門已鎖,3人來到二組組長的哥哥張某某家,持槍脅迫正上網(wǎng)的張某某騙開村支書的家門。遭到拒絕后,張隴平朝電腦顯示屏和張某某左大腿各開一槍,并和同伙將其捆綁鎖上。
出門時,因張某某掙扎,張隴平朝其右胸開了一槍,又捅刺十余刀,將其塞進車內。三人開車到村外停下,張隴平開始組裝自制爆炸物,因意外發(fā)生爆炸,張某某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傷。
受傷后的張隴平逃到前妻肖某處。在她的幫助下,張隴平先后逃到周至、洋縣、勉縣等地。但不久在寧強縣落網(wǎng)。
案犯上訴稱一審量刑過重
去年5月,西安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對張隴平、王少波、王晨光提起公訴,對肖某一并起訴。被害人家屬向王少波、王晨光提出了17萬余元的賠償要求。
去年底,張隴平一審被判處死刑,王少波、王晨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5年、10年,肖某因窩藏罪獲刑兩年。同時,被告人王少波、王晨光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5.4萬元。
宣判后,被害的張某某的家屬提出上訴,其代理人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郭鑫告訴本報記者,家屬認為王少波、王晨光僅承擔30%賠償責任不妥,二人應對共同犯罪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張隴平也提出上訴,認為原判沒有考慮案件前因,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省高院審理后,認為張隴平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氣焰極其囂張,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且系累犯,應判處死刑,“其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上訴,省高院認為,王少波、王晨光承擔30%責任適當。近日,省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張隴平的死刑部分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