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人們?yōu)樘鞀使九c陳楚生之間2600多萬的賠償金額咋舌不已的時候,上周,天娛方面又出“狠招”,提出了財產保全申請,凍結陳楚生個人財產245萬元。
“這種情況我是第一次遇到,確實出乎意料,我們目前正考慮提請復議?!标惓讣拇砺蓭熤芸∥浣裉旖邮苡浾卟稍L時說。
曾幾何時,天娛跟湖南衛(wèi)視創(chuàng)造了超女快男的草根奇跡,打造出李宇春、陳楚生和張杰等眾多新生代偶像藝人。但是,天娛為超女快男而生,可超女快男卻總是離天娛而去。從成立至今,天娛遭遇頻繁的藝人跳槽事件,至今已有張靚穎、周筆暢、尚雯婕、陳楚生和何潔等先后鬧出解約糾紛,接二連三的藝人解約讓天娛面對各界壓力,已身陷“解約門”的漩渦中。
2600萬賠償條款的威懾力
為防止藝人解約,經紀公司通常會以巨額賠償作為附加條件。記者從一位資深經紀人處了解到,天娛吸取張靚穎解約以及尚雯婕解約事件中的經驗教訓,與陳楚生的合約簽得相當細,陳楚生想要解約,不付錢是不可能的,但天娛據(jù)此提出的2600萬元的賠償數(shù)額,確實讓人對案件的最終結果不得不關注。
對于2600萬元的賠償金額能否最終獲得法律支持,北京市百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華律師分析認為,簽約藝人如果沒有確鑿理由而無故提前終止合同的,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金要根據(jù)經紀公司的損失來計算,包括實際發(fā)生的損失以及從藝員身上獲得的預期利潤。但通常來講,藝人解約時要承擔天文數(shù)字的賠償?shù)臈l款,其對藝人的震懾作用要遠遠大于法律上的意義。
另外,記者從周俊武律師那里得到確認,在天娛方面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中,專門約定如出現(xiàn)糾紛必須先走仲裁程序,并且只能在長沙仲裁委進行。
合同被指“霸王”公司覺得冤
藝人解約,都躲不掉一紙合約,也就是一份經紀合同。但是實踐中,經紀合同的雙方似乎都不能從合同中得到想要的權益保障。于是乎,藝人也罷,公司也罷,都對經紀合同有所顧忌,甚至產生困擾。此次2600萬元的賠償數(shù)額一經媒體曝光,很多人都認為,這是天娛在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與超女快男簽署的一份合同期限過長、違約金過高的“霸王”協(xié)議,對藝人來講是顯失公平的。
但是也有法律界業(yè)內人士對此持保留意見。一位曾在演藝公司任法律顧問的律師認為,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經紀合同是不可強制履行的,如果藝人非因公司違約的原因而要求解約,而法律又未賦予公司其他的救濟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而且,藝人培養(yǎng)具有特殊性,它需要大量的宣傳以及高昂的制作費等,公司前期投入都十分巨大,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公司方面就只能在經紀合同中約定了較長的期限和較高的違約金,這是公司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在法律范圍內合法合理的一種保護手段。
天娛公司拒說背后緣由
由于目前內地的法律體系對娛樂業(yè)藝人的經紀合同規(guī)定尚不完善,既缺乏對經紀公司應有的保護,也沒有對相對弱勢的藝人本身權益的維護,導致了雙方糾紛頻發(fā)。而一旦發(fā)生糾紛,很難說哪方是贏家,長此以往,無疑會制約娛樂經濟行業(yè)的正常有序發(fā)展。
據(jù)了解,在演藝行業(yè)發(fā)展相對成熟的英美等地區(qū),由于法律規(guī)定相對完善,藝人也都相對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約束,一般很少會在同一家公司發(fā)生這種頻繁的解約糾紛。很多國家在保護藝人的同時,也規(guī)定了對公司的救濟辦法,如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藝人在一定期限內從事演藝活動。但申請凍結藝人個人財產則不多見,一般也都是在案件審理結束之后,為了讓判決得到有效履行而進行的。
周俊武律師也坦言,對天娛此次申請凍結陳楚生的個人財產一事很意外,他認為一般只有在公司之間出現(xiàn)糾紛的時候,為防止轉移財產等情況的發(fā)生,才會有申請凍結資產的情況,而公司針對個人采取這種方式,實踐中并不多見。
記者試圖聯(lián)系天娛方面了解此舉的背后緣由,但是天娛湖南方面跟北京方面都婉拒了采訪請求,表示不方便談,一切都按法律程序進行。
藝人合同法律上有爭議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博士劉英明分析認為,從合同法角度講,目前藝人的經紀合同性質從嚴格意義上講還存在爭議,因為藝人的經紀合同中部分內容是公司代理其進行演藝事業(yè),從這個角度講,藝人跟公司之間的經紀合同屬于委托合同范疇,但往往藝人的經紀合同中還會約定公司對藝人進行商業(yè)包裝等,這些需要公司帶有主動性的事項已經超出了作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處理事務的范疇。而目前,對藝人的經紀合同的性質我國還沒有成文法的明確規(guī)定。
談及此次天娛“解約門”事件,目前簽約北京某唱片公司的小許(化名)深有感觸,她認為,選秀出身的藝人通常人氣都很好,公司在推廣方面會比較省力,但是,如果公司方面缺乏對藝人未來發(fā)展的規(guī)劃和道路拓寬,藝人就只能靠當初的那點名氣吃老本,最后半紅不黑,所以要走人也就在所難免。
不可否認,在娛樂界,難得有永遠的朋友,但一定有永遠的利益。一方面藝人被指出名后背信棄義,另一方面,經紀公司被指只知炒作,不顧藝人的長遠發(fā)展。但不管是“霸王合同”,還是藝人的不成熟,天娛的“解約門”事件中,法律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也不是解決問題的惟一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