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人看來,民事糾紛用刑事辦法來解決,是最簡單最快捷的。”張燕生說。
“一些本來是很明顯、很明確的經濟糾紛案件,非得通過舉報的方式,利用權力的干預,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把對方抓起來。”田文昌無奈地說。
在“民事糾紛刑事化”案件中,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往往如影隨形
“目前被‘刑事化’的民事糾紛已經有了它們自己的特點。”北京律師張青松介紹,這些民事糾紛爭議的標的額非常大,往往都是數(shù)千萬甚至是上億;被“刑事化”的罪名相對穩(wěn)定,一般是詐騙、合同詐騙、職務侵占,逃稅、虛報注冊資本、抽逃資金等罪名。而且,這類案件的訴訟程序極其復雜而且時間長,其原因是因為在訴訟過程中,罪名會不斷發(fā)生變化,抓的時候是用這一罪名,后來發(fā)現(xiàn)這一罪名確實不行,又換一種罪名;訴訟過程中,律師的辯護權很難行使。最后一點,無論多么復雜的程序,最后必然會引發(fā)當事人的申訴、上訪,甚至有更為極端的當事人以同樣的方法起訴對手,以毒攻毒。
記者翻閱有關資料發(fā)現(xiàn),“民事糾紛刑事化”的淵源可以追溯至上世紀80年代,而公安部等有關部門也是三令五申,從最初的“不得干預”,到后來“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案件”,有關部門甚至表示要把制止插手經濟案件,提高到預防腐敗的高度。
但是,“民事糾紛刑事化”問題為什么屢禁不止,甚至有泛濫的趨勢?
對此,江平認為,“公安機關介入民事糾紛”、“嚴刑主義”是民事糾紛刑事化的兩大主因。
“民事糾紛刑事化的主要問題是執(zhí)法上的問題,也就是說有關的執(zhí)法機關用不恰當?shù)姆椒▽⒚袷录m紛用刑事手段來處理。”陳澤憲直言,在“民事糾紛刑事化”的案件中,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往往如影隨形。
陳澤憲認為,很大一部分“被刑事化”的案件與利益驅動有關,這種經濟利益實際上是通過濫用執(zhí)法權來實現(xiàn)的。此外,程序法上的問題同樣不可回避。比如立案,對不該立案的案件立案,檢察機關沒有監(jiān)督權;對逮捕之外的強制措施來說,比如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也沒有司法監(jiān)督。
“因此,完善程序法是解決民事糾紛被刑事化的一個方法。”陳澤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