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校鬧”問題必須著眼制度層面,注重頂層設計,加快推進《學校安全法》立法進程。職能部門也要對各類“校鬧”事件堅持“零容忍”,依法加大打擊力度。
近年來,湖南一所大學因一名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導致腦死亡,一直在醫(yī)院搶救,背上了沉重的經(jīng)濟包袱。每當這名學生在醫(yī)院欠費之時,便是家屬來學校鬧事之日。學生家長更是開出了要學校一次性賠償800萬元的天價。
不知從什么時候起,由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引發(fā)的“校鬧”事件不斷升溫,大有和“醫(yī)鬧”并行之勢?!靶t[”事件不分大、中、小學,家屬輕則圍攻學校領導和教師,重則聚眾游行靜坐、堵門堵路,沖擊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甚至伴有打砸行為。
“天地君親師”,在我國的傳統(tǒng)中,教師一直與至尊天地和人倫父母一樣受到尊重,學校更是莊嚴神圣的地方。令人遺憾的是,一些學校和教師如今卻因?qū)W生事故人身傷害事故而被置于風口浪尖,不得不承受一些壓力和非議,有的甚至被迫中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其實,不管在哪個國家,只要有學校和學生,就難免學生傷害事故發(fā)生。為什么在西方國家能依法依規(guī)得到妥善處理的學生傷害事故,在我國卻演變成備受社會和媒體關注的“校鬧”事件?每一起“校鬧”事件背后都有其復雜的成因,具體原因要具體分析。但此類事件一再發(fā)生,就有理由考問制度之弊。
考問之一:法制缺失。關于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可以直接遵循的只有教育部2002年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等10部門2006年頒布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一些地方法規(guī)。這些部門規(guī)章一方面缺乏法律強制約束力,另一方面對各類傷害事故應如何補償缺乏具體規(guī)定。由于無法可依,一些學生家長往往“信訪不信法”,信奉“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由此衍生成了大大小小的“校鬧”事件。
考問之二:政策缺陷。前文所述某大學因腦死亡已成植物人的學生,住院已近兩年,花費了100多萬元。但依據(jù)現(xiàn)有的社保政策,大學生醫(yī)療保險及大病困難補助只能報銷不到10萬元。這應是一些“校鬧”事件當事人的無奈之舉。我國的大學生社保政策從制度設計到保障水平都存在不少缺陷,比如意外突發(fā)疾病沒有納入18種特殊疾病之中,進統(tǒng)籌的范圍和報銷比例只能按照普通病例對待,財政部門對大學生大病合作醫(yī)療未出臺補助政策等。此外,針對學生意外死亡的保險理賠過低也加大了事件的處置難度。
考問之三:管理缺位。在處置學生傷害事故時,由于法律、政策未對各部門的職責作出明確界定,導致一些地方和部門不愿或不敢管,難以形成工作合力。有的地方擔心釀成群體性事件影響政績,甚至要求學?!叭嗣駜?nèi)部矛盾用人民幣解決”,以維穩(wěn)為由要學校作無原則的讓步。殊不知這樣是非不分、犧牲原則和稀泥的做法,只會“按住葫蘆浮起瓢”,讓家長看到了“校鬧”的好處,只會給學生意外事故的處理留下隱患。
“校鬧”事件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如果任由發(fā)展,可能會和“醫(yī)鬧”一樣成為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突出問題。當然,解決“校鬧”問題是一個長期復雜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方面我們要認識到,解決此類問題必須著眼制度層面,注重頂層設計,加快推進《學校安全法》立法進程,加快社保政策和保險政策的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將法治精神貫穿于預防和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全過程,用相關政策托底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救治和賠償;另一方面要立即行動起來,職能部門要對各類“校鬧”事件堅持“零容忍”,依法加大打擊力度,維護健康和諧的育人環(huán)境。
如此,才是減少“校鬧”事件頻頻發(fā)生的治本之策。
(■劉靜 作者系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維穩(wěn)辦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