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因“烏龍指”事件造成損失 已遞交訴狀法院尚未立案
本報訊 (記者林霞虹)上月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引發(fā)股市震蕩,昨日,番禺區(qū)的股民郭先生委托律師向番禺區(qū)法院遞交訴狀,起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大證券”)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索賠7萬元。這起訴訟也是“烏龍指”事件后國內首批股民維權案件之一。
事主:
“烏龍指”事件損失7萬元
家住廣州番禺洛浦街的郭先生今年40歲,是一名資深股民,長期從事股票交易活動,在上交所開有證券賬戶卡。
今年8月16日上午,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發(fā)生,引起滬深300、上證綜指等大盤指數和多只權重股短時間大幅波動。
郭先生訴稱,該異常交易事件發(fā)生后,上交所沒有采取臨時停市措施。當日上午11時59分左右,光大證券董事會秘書梅鍵又向媒體發(fā)布消息否認市場上“光大證券自營盤70億元烏龍指”的傳聞。
在這種背景下,郭先生訴稱,他誤以為存在重大利好消息,在當天下午開市后,迅速在高位買進了數只股票。遲至當日下午2時22分,光大證券方公告“當天上午公司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yè)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tǒng)時出現(xiàn)問題”。
郭先生稱,截至此時,他已高位買進數只股票。上述股票在當日收市時,已全部回落至低位。等到他將上述股票賣出時,共計造成損失7萬元。
法院:
將在7天內決定是否立案
郭先生認為,被告光大證券任由其存在嚴重技術設計缺陷的自營業(yè)務套利系統(tǒng)上線交易,導致異常交易事件發(fā)生,其高管在該事件發(fā)生之后又向市場發(fā)表不實言論,光大證券的上述行為明顯存在過錯。而被告上交所在上述異常交易事件發(fā)生后,未采取臨時停市措施,系未盡監(jiān)管之責。
郭先生請求法院判令光大證券和上交所兩被告共同向原告賠償損失7萬元。
昨日,郭先生的代理律師葉小雷向番禺法院遞交了起訴狀。番禺法院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正在審查中,將在七天之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代理律師:
以“侵權糾紛”起訴
葉小雷律師說,選擇以“侵權糾紛”為案由提起訴訟,主要有兩點考慮:其一是管轄法院的考慮。侵權糾紛案件有權管轄法院為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結果發(fā)生地,原告常居地即為侵權行為結果發(fā)生地,可在番禺打官司,不必遠赴上海。其二,本案所涉及到內幕交易行為與原告的損失之間沒有必然聯(lián)系,原告的損失主要是由于光大證券采用有嚴重設計缺陷的交易系統(tǒng)及其高管的不實言論所導致。
關于本案的訴請范圍,葉小雷認為,應該計算原告自異常交易時間發(fā)生之時起,至光大證券公告該事件發(fā)生原因之時止,原告在此時間段高位買入的非正常上漲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