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訊 (賈無琦 張 鵬)近日,丹鳳法院對李某某騙取他人摩托車以詐騙罪判處二年有期徒刑,楊某、姚某某等四人因在未查驗車輛合法有效來歷憑證的情況下,在非法機動車交易場所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了李某某詐騙所得的贓車,被人民法院以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zé)任。
2010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丹鳳縣以借摩托車接人為由騙取到一輛新摩托車,找到楊某幫忙將該車賣掉。二人將摩托車騎到商州后,楊某又聯(lián)系到姚某某,姚某某便叫上其朋友江某某幫忙看車。李某某和楊某將此車和此前詐騙的另一輛摩托車(二車共價值7290元)一起騎到商州汽車站附近一巷道內(nèi),以賭博輸錢為名將二輛摩托車以2500元一并賣給姚某某和江某某。姚某某、江某某在未查驗車輛合法有效憑證的情況下就購買此車。
今年4月1日,公安機關(guān)將姚、江所購買的二輛摩托車查獲。另查明,自2008年5月以來,李某某單獨或伙同另一名罪犯李某以加油、接人、買煙為名多次騙取他人摩托車并予以出售。法院公開審理后,對李某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對李某以詐騙罪、隱瞞犯罪所得罪并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2000元;對楊某以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對姚某某以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對江某某以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