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討債公司"為生計"綁債主被判刑11年
來自香港的尹先生能從綁架者手中逃過一劫,與他的機智不無關(guān)系。平時只說粵語的尹先生在和同事聯(lián)絡(luò)時卻說起了蹩腳的普通話,引起同事警覺報警后,終將三名綁架者抓獲。昨天,東城法院依法判決宋某等三人(如圖)有期徒刑11年。
昨天上午,宋某等三人出庭受審。宋某和李某、孟某都是一家討債公司的員工,老板是王某。據(jù)了解,因討債生意不好做,王某就想出了綁架自己的客戶尹先生的主意。今年6月29日,王某讓宋某、孟某到花市棗苑小區(qū)南門外等著綁架尹先生。自己則坐了一輛"黑車"到現(xiàn)場指揮。上午9時許,尹先生剛走出小區(qū)大門就被宋某和李某以暴力手段塞進車中。
在車上,宋某受老板王某的電話遙控,稱是有人花20萬元買尹先生一條腿,尹先生出于恐懼愿意出50萬元保命。尹先生稱公司正好要收一筆錢,讓宋某以職員的身份拿著寫好的收據(jù)去拿錢。下午5時,當宋某到東四十條附近拿錢時,被民警抓獲。聯(lián)系不上宋某的王某意識到出事了,將從尹先生身上搜來的300元錢和李某、孟某分了,后將尹先生釋放。李某、孟某兩人相繼落網(wǎng),王某到目前仍在逃。
在法庭上,僅分得百元綁資的孟某感覺很冤屈,稱王某拖欠他兩個月工資,許諾干完活就結(jié)算,"我沒想綁架別人。"最終,法院依法判決,三人均獲有期徒刑11年,罰金22000元,并退賠尹先生300元。據(jù)法官介紹,情節(jié)嚴重的綁架罪起刑10年以上,并不考慮其索要金額和實際所得的多少。(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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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zhì)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1979年刑法沒有規(guī)定此罪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guān)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綁架勒索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罪狀作了修改和補充,因而將罪名相應(yīng)地改為"綁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