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朱莉 陳濤)為切實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quán)益,洛南縣人民檢察院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積極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涉罪未成年人開展幫教。近日,該院對一名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嫌疑人張某涉案時系未成年人,2015年3月15日,張某竄至洛南縣城某手機店內(nèi),以購買手機為由,在柜臺外接過店員遞取的一部三星NOTE3直板手機,趁店員不備,張某持機跑出店外。經(jīng)鑒定手機價值3899元。案發(fā)后,張某的法定代理人張某某與手機店主燕某協(xié)商購買了該部手機,燕某出具了諒解書,不要求追究張某的法律責任。張某收到不起訴決定書時,流下了悔恨的淚水,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慚愧,表示要珍惜這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公民,為家庭和社會多做貢獻,以實際行動彌補自己的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