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與岳母私通,半夜爬進岳母的被窩,不料被岳父發(fā)現將女婿殺死并分尸。近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一法官告訴記者,因該案受害人有重大過錯,一審法院從輕判處兇手有期徒刑15年,該被告不服而上訴。5月29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世紀80年代末,20多歲的營山人王明龍認識了中年婦女陳桂蘭,二人有了私情。后來,陳桂蘭將女兒許配給王明龍為妻。
1991年2月12日晚,王明龍來到了岳父宋家木家中,當晚,王明龍與宋家木睡在堂屋左邊的臥室里,陳桂蘭睡在堂屋右邊的臥室里。半夜,王明龍偷偷爬進岳母的被窩。宋家木醒來后,沖進陳桂蘭的臥室,抓起一把菜刀,將王明龍殺死,并拖到廚房分尸,拋在住房旁邊一個堰塘里。2月14日晚上,他又把尸體轉移到河邊并沉入河底。1991年4月2日,宋家木帶著妻子陳桂蘭潛逃。后來,有人在河里發(fā)現尸骨后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發(fā)現宋家木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對他進行了通緝。2002年,宋家木的兒子宋來福與父母聯系上后,在深圳市居住在一起。2011年12月1日,偵查人員在宋來福的協助下,在廣東省一出租房內將宋家木抓獲。
營山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后認為,宋家木發(fā)現王明龍與其妻在家中有不正當性行為時,不能冷靜處理,故意持刀將王明龍砍殺并分尸,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宋來福明知其父系殺人在逃人員,而為其提供收留隱藏處所,其行為構成了窩藏罪。鑒于該案被害人王明龍有重大過錯,而宋來福有重大立功表現,該院于今年2月22日一審判處宋家木有期徒刑15年;判處宋來福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宋家木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5月29日,該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四川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