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先生撿了一塊手表回家,因女友說是假表又扔進了垃圾桶。誰知,失主唐先生找上門來,說這是一塊名表,要求返還或賠償。日前,法院就該起遺失物返還糾紛作出終審判決,邱先生應返還唐先生歐米茄手表一塊,若未能返還,則賠償損失1.6萬元。
2012年8月8日上午9點左右,邱先生在小區(qū)門口停好車開門時,磕碰了路過的唐先生,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相互扭打。事后,唐先生回到家中,發(fā)覺佩戴的手表丟失,去發(fā)生扭打的現場也沒找到,查看小區(qū)視頻錄像,發(fā)現手表被邱先生撿去了。次日晚上,唐先生至邱先生家中要求返還手表,卻被告知撿到的手表已被扔掉,唐先生遂報案。8月10日,經公安機關詢問,邱先生認可在事發(fā)現場撿到一塊“歐米茄”深藍表盤、鋼帶的手表,但在事發(fā)的第二天中午,因女友覺得該表是假表,就扔進了垃圾桶,后無法找回。
同年9月,唐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邱先生返還手表,或者按照該手表目前市場價28800元的80%折舊賠償23040元。邱先生辯稱,他是撿到了一塊手表,但已丟掉,現在無法返還。
一審法院判決邱先生返還唐先生品名為“海馬300米天文臺表”、型號為2220.80.00的歐米茄手表一塊,若未能返還,賠償唐先生損失1.6萬元。唐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根據已有證據,可以認定邱先生拾得的手表即為唐先生遺失的手表。邱先生在拾得手表后既未通知唐先生領取,又未及時送交有關部門,而是以丟棄為由拒不返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邱先生未能返還原物,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至于具體的賠償數額,應以唐先生實際損失為準。根據系爭手表的購買發(fā)票以及手表的使用情況等相關因素,一審法院酌定若未能返還手表時應賠償1.6萬元,亦屬合理。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