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任何手續(xù),擅自在自家雜屋內開采小煤礦。近日,湖南漣源市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非法采煤案件,吳某犯非法采礦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萬元。
據介紹,2005年2月,吳某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在自家雜屋內開采了一個小煤礦。之后,同村其他幾人加入并負責煤礦的一些管理工作,同年6月,該煤礦開始出煤。當地鎮(zhèn)國土資源所發(fā)現后,先后3次向煤礦發(fā)出《制止違反礦產資源法規(guī)行為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該煤礦才于2005年8月停止生產;但至2005年11月,煤礦又重新開始開采,當地國土部門又于2005年12月7日向該煤礦發(fā)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但該煤礦無視通知內容,一直斷斷續(xù)續(xù)進行開采,直至2006年2月才停止生產。
法院審理查明,煤礦開采期間,吳某分得紅利7000元。經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鑒定委員會確認,該煤礦破壞的煤炭資源價值為53699元。2011年8月25日,吳某主動到漣源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吳某在沒有辦理國土、采礦等任何許可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在自家雜屋內開采小煤礦,經國土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開采后,仍然繼續(xù)非法開采,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遂判處吳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萬元。(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