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上午,陜西省高級法院刑三庭在榆林市二審公開開庭宣判20人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2006年1月,因敲詐勒索被勞教的大飛刑滿釋放后,與同案被勞教的陽仔經(jīng)常在一起賭博。2007年,大飛為形成一定勢力,與陽仔先后拉攏兩勞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阿寧和大永等人,多次賭博、放高利貸、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逐漸形成以大飛為首,以陽仔、阿寧等為骨干成員的10余人違法犯罪組織。2008年3月,大飛為加強對組織成員管理,糾集成員在榆陽區(qū)某山莊“開會”,并規(guī)定該組織成員地位:大飛為大哥,其他成員相互稱姓名,排名靠后的聽靠前的指揮,并當場宣布組織紀律,要求組織成員平時不該問的不問,手機24小時開機,保證隨叫隨到。為維持組織相對穩(wěn)定,要求組織成員不能吸毒、販毒,不能盜竊、搶劫,違反者輕則“家法處置”,即打罵,重則開除出組織。
大飛依仗其組織勢力,在榆林市榆陽區(qū)、佳縣等地多次與他人共同聚眾賭博,安排其組織成員在賭場維護秩序和安全、放高利貸,還召集組織成員統(tǒng)一佩戴面罩和手套持砍刀、鋼管到佳縣他人組織賭場砸場子,砍、打傷多人,強行收取保護費6萬余元,控制佳縣地下賭場一個多月。
短短兩年,這個團伙進行了多種違法犯罪活動,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均有。
榆林中院審理判決,大飛犯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犯賭博罪,犯故意傷害罪,犯尋釁滋事罪,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犯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20000元。對其他各成員判處三至十六年不等的刑罰。
宣判后,大飛、陽仔等人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省高院審理認定,大飛組織領(lǐng)導(dǎo)的犯罪團伙,依靠暴力、脅迫手段,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當?shù)亟?jīng)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并對佳縣地下賭場形成非法控制,在榆林市榆陽區(qū)和佳縣等地造成重大影響。團伙成員均已構(gòu)成犯罪。昨天上午,省高院在榆林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各上訴人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