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母親病重,正在服刑的丁某委托姐姐將自己的存款取出支付住院費(fèi),可沒想到刑滿釋放要求姐姐返還存款,竟然遭到了拒絕。無奈,丁某將姐姐告上法庭。今天上午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判決支持丁某的訴訟請求。
丁某訴稱,前年7月9日,他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在監(jiān)獄服刑期間,他將母親李某和兒子委托給姐姐照顧和撫養(yǎng),并將所有相關(guān)證件委托姐姐代為保管。前年10月,丁某的母親李某因病重,被家人送至醫(yī)院救治,后病情好轉(zhuǎn)并出院,住院期間檢查治療費(fèi)用約1萬多元。
為了給母親治病,丁某于前年11月委托姐姐將其存在華夏銀行的一張存有50萬元的一年期存單轉(zhuǎn)存,并將上述存單產(chǎn)生的利息1萬多元取出,用于支付李某的住院費(fèi)用和丁某兒子的生活費(fèi)用。丁某刑滿出獄后,向姐姐要這50萬元存款,但姐姐拒絕返還。丁某通過向華夏銀行查詢,得知上述款項由姐姐的女兒王某取走了。丁某認(rèn)為,姐姐及外甥女王某私吞自己財產(chǎn),要求二人返還錢款50萬元。
但丁某的姐姐及外甥女王某稱,50萬元存款不是丁某的財產(chǎn),存款屬于母親李某所有的,是自己家里拆遷所得的,丁某不可能有這么大筆的錢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hù)。丁某姐弟雖是親屬關(guān)系,丁某的姐姐也曾一度保管存單,但是其保管存單及后來王某從銀行支取存單記載的銀行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的行為,均是基于丁某的委托,并不能改變上述銀行存款及由此而產(chǎn)生的利息的性質(zhì)。丁某的姐姐及外甥女稱丁某存單上的50萬元存款屬于母親李某所有,卻未提供相應(yīng)的證據(jù)。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丁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