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兩次貪污公款37萬余元用以租車、買車,又兩次挪用公款134萬元借給朋友做生意,今年58歲的原鐵道部直屬通信處財務科科長王一平聽說單位查賬后潛逃15年。記者昨日獲悉,因171萬元贓款全部追回,王一平又自首,故北京鐵路法院以其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半。
■案情
貪37萬租車買車
北京鐵路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1月,王一平以支付工程款為由,從原鐵道部直屬通信處鐵路通信計量站賬戶上套取了6萬元,他將錢交給北京市曉海出租汽車公司經(jīng)理王某,王某將錢轉入其出租汽車公司賬戶,為王一平租了一輛轎車,租期3個月,預付租金1.6萬余元,后因王一平停止租車,該出租汽車公司還退回租金1.1萬余元。
1997年2月,王一平仍用老借口套走20萬元,請王某幫自己買私家車。一個月后,王某幫其花19萬余元買了一輛“太陽舞”牌轎車,王一平用剩余的錢裝飾了該輛轎車。
1997年2月,王一平套取1.7萬元支付一輛“捷達”轎車的車租,并在當年3月份套取單位14萬元,將該車占為己有。
挪用134萬借朋友
北京鐵路法院查明,1992年初,因其一朋友呂某和李某合伙做生意缺資金,便向王一平借錢。明知呂某借錢是做生意,在1997年3月份,王一平仍先后挪用公款100萬元,分別匯入李某經(jīng)營的蘭州華夏商場等賬戶。
1997年4月,又有朋友向其借錢,王一平仍從其單位賬戶內(nèi)挪用34萬元借出,歸其朋友個人使用。
■案發(fā)
聞聽查賬潛逃15年
1997年11月18日,聽說原鐵道部財務司將對其所在的直屬通信處查賬,擔心自己貪污及挪用公款的事情敗露,王一平當即逃走。通信處檢查其辦公室留存的票據(jù)發(fā)現(xiàn),由王一平經(jīng)手的一些資金往來,根本與通信處無關。11月26日,原鐵道部直屬通信處及該處紀委舉報王一平涉嫌挪用公款并潛逃,北京市檢察院北京鐵路運輸分院對該案立案偵查。
2012年10月25日,潛逃了15年的王一平自首后被刑拘。
就在該案偵查與審理期間,王一平貪污公款買的“太陽舞”、“捷達”兩輛小汽車已由檢察機關起獲發(fā)還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通信設備維護中心(原鐵道部直屬通信處),王一平的前妻崔某為其退賠了10萬余元。
■宣判
數(shù)罪并罰判7年半
北京鐵路法院審理后認為,王一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其行為已侵犯國有財產(chǎn)的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借給個人予以營利,超過3個月未還,構成挪用公款罪且數(shù)額巨大,屬于情節(jié)嚴重情形。
法院認為,因王一平的犯罪行為發(fā)生在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施行之前,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法院依照修訂后的《刑法》予以處罰,綜合考慮其為自動投案,且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且其貪污的贓款、贓物、挪用的公款均已追繳、退賠,故法院以其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半、3年半,合并并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半。(記者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