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中關村廣場店違規(guī)解約,收銀員張某將對方告上法庭,并稱家樂福逼其簽署空白合同。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家樂福違規(guī)解約,并判決其賠償相關補償金及支付工資。
張某原是家樂福中關村店收銀員,他起訴說,2012年9月29日,他向家樂福中關村店提交入職申請表,2012年11月2日入職并培訓。2012年11月22日,家樂福中關村店通知他到人事部辦理離職,并給他一份空白的勞動合同和一份空白的離職手續(xù)表,讓他簽字,不簽字不支付工資,且不讓他簽日期。
張某認為,家樂福中關村店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起訴要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離職手續(xù)表無效,并支付2012年11月2日至22日的工資1214元及25%經(jīng)濟補償金303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
家樂福表示,雙方簽訂有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5日期間的勞動合同。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張某于11月26日自己提出辭職。因此,家樂福僅同意支付2012年11月14日至25日工資。
經(jīng)過審理,一審法院認定張某入職時間為11月2日。同時,經(jīng)過司法筆跡鑒定,張某的辭職申請表上的簽字并不是本人所簽。因此,法院沒有采信家樂福的說法。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家樂福存在違規(guī)解約,并判決其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850元:支付2012年11月2日至22日的工資1214元及25%經(jīng)濟補償金303元。宣判后,張某因第三項訴求未能得到支持提出上訴,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