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湖南省高院就唐慧訴永州勞教委案公開宣判,撤銷一審裁定,判決永州勞教委支付唐慧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共2641.15元。對唐慧要求對方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的訴求,法院未予支持。
永州勞教委表示服從判決。唐慧表示對于判決“還能接受”,但對沒獲得書面賠禮道歉“有些遺憾”。唐慧的代理律師徐利平分析,法官回避了矛盾,但勝訴對唐慧是一個巨大的安慰。當事各方都希望,唐慧能就此回歸正常生活。
判決
勞教委賠2641元
去年8月2日,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作出勞教一年零六個月的決定,當月10日該決定被湖南省勞教委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隨后唐慧起訴,一審敗訴后又上訴。
今年7月2日,湖南省高院在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唐慧案,認定基本事實清晰,但未當庭宣判。
昨天上午9點,宣判仍在第二審判庭舉行,有51名記者到場旁聽。審判長花了約半個小時宣讀審判書,最終裁定撤銷永州中院的一審判決、撤銷永州市勞教委此前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判決永州市勞教委賠償唐慧被限制人身自由9天的賠償金1641.15元(182.35元/天×9天)并向唐慧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未支持書面道歉
唐慧的上訴中還要求對方書面賠禮道歉。二審開庭期間,永州市副市長、公安局長兼勞教委主任蔣建湘在最后陳述時對唐慧表示歉意,稱己方對唐慧女兒的特殊情況考慮不周、人文關懷不夠。
終審判決認為,永州勞教委沒有綜合考慮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況,對唐慧實施了勞教,處理方式明顯不當,給其精神造成了一定損害。因此,唐慧要求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酌情可予支持。但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二審庭審中,永州市勞教委法定代表人向唐慧賠禮道歉,故對唐慧此項訴訟請求可視為已經(jīng)履行。
昨天,蔣建湘明確向記者表示,己方服從判決。唐慧表示,對于判決“還能接受”,但對沒有獲得書面賠禮道歉“有些遺憾”。
焦點
唐慧律師認為判決書邏輯不通
終審判決書一方面認同勞教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非違法,另一方面又稱勞教決定不具法律效力。表述如此模棱兩可,不少律師和專家也提出了疑問。原被告雙方律師也都認為,此案在法律層面仍有很大的爭議和探討空間。
>>判決書
避談勞教決定是否違法
在二審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論焦點集中在“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實施勞教是否違法”上。唐慧的律師認為,湖南省勞教委“撤銷”了永州市勞教委的勞教決定,這是對唐慧勞教違法性的直接根據(jù)。永州市勞教委則堅持認為,勞教決定被撤銷是由于“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以及出于對唐慧女兒的人文關懷,并不違法,故不需賠償。
昨天的終審判決認定,唐慧多次嚴重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官對永州市勞教委的辯護予以支持,即湖南省勞教委的撤銷決定的法定理由屬于《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目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根據(jù)永州市勞教委的答辯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是行政賠償?shù)那疤釛l件,“我委的行為不違法,當然無需賠償”。
然而,終審判決書隨后提到,行政執(zhí)法行為被撤銷后,根據(jù)《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其撤銷效力追溯至行政執(zhí)法行為作出之日。故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的效力追溯至該決定作出之日。由此,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從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唐慧已經(jīng)實施的9天勞教失去了法律依據(jù)。唐慧的索賠,依法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