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的歐振輝現居香港,祖籍清遠。2011年,他來到廣州市天河區(qū)法院遞交訴狀,狀告廣東省國土廳。
他在訴狀中寫道,他祖籍在清遠市清城區(qū)三角管理區(qū)向西村,他是當地一處房屋及宅基地的合法產權人之一。因城市發(fā)展,其房屋被納入城中村改造范圍。2011年6月,開發(fā)商在未與其及其他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未支付房屋拆遷補償、甚至未提前通知的情況下,采用“突擊”、“株連”的方式進行了強拆。
為此,他向清遠市國土局舉報,未果。隨后,他向廣東省國土廳申請行政復議。
同年7月,省國土廳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認為清遠市國土局依法不具有制止違法實施強拆行為的法定職責。這引發(fā)了歐振輝的不服,遂提起訴訟。
一審時,省國土廳認為,原告主張清遠市國土局具有“制止違法實施強制拆遷行為”法定職責的觀點于法無據,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故決定不予受理,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天河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清遠市國土局是否具有制止違法實施強拆行為的法定職責。而國土資源部的文件明確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對違法違規(guī)強制征地拆遷行為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依規(guī)嚴肅查處,據此,原告歐振輝的要求合理。今年2月20日,該院一審判決撤銷被告廣東省國土廳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
上訴后,該案于今日在廣州中院二審。(金羊網-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