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備受網民關注的江西首例微博名譽侵權案(本報3月21日八版曾報道此案)在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數(shù)字法庭進行二審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圍繞“名譽侵權及消除影響范圍”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論,整個庭審經過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
2011年12月,《新法制報》記者吳清(化名)在其微博上發(fā)表了關于撫州名人雕塑園的帖子,此后,撫州名人雕塑園管理部門的職工楊雯雯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表針對吳清的帖子。12月27日,吳清將楊雯雯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譽權、隱私權,在侵權范圍內消除不利影響、恢復名譽,并在單位官網發(fā)布道歉聲明。此外,吳清還提出了索要“1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法院一審判令楊雯雯停止對吳清的侵害行為,同時在其微博上刊登向吳清的道歉函,并鏈接到吳清單位《新法制報》官方微博上。吳清不服,提出上訴。
法庭上,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和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均予以了認定。庭審中,雙方就“名譽侵權及消除影響范圍”進行辯論和相互發(fā)問。
上訴方認為,微博并不是一種媒體,它屬于個人的虛擬空間。在微博上發(fā)表道歉函,效果等于寫了一篇透明的個人日記,不能要求受眾去微博查詢該道歉聲明。在微博上發(fā)表道歉聲明僅是一種道歉,不足以消除被上訴人侵權帶來的不良影響。被上訴人侵權時鏈接了受害人吳清(化名)的同學、同事的微博上及其單位的官方微博,已經在不特定對象和范圍擴大了影響,所以要求對方在上訴人供職的單位《新法制報》上發(fā)表道歉函。
被上訴方認為,其當事人沒有在上訴人單位《新法制報》上披露吳清隱私或對其進行侮辱謾罵等名譽或人身攻擊,沒有在該報紙上實施侵權行為,因此,無需在該報紙上發(fā)表道歉聲明。本案中,侵權范圍僅限于網絡,微博也是一個載體,所以,道歉范圍也應僅限于網絡。該方同時提出,目前,無證據證明有多少網民看到對被上訴人的評論,即無法確定侵權范圍大小,上訴方始終沒有提供其受到侵權傷害的程度和名譽影響的范圍。
法庭辯論結束后,當法官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時,雙方當即表示同意。
在談及調解方案時,上訴方提出,要求被上訴人在其單位《新法制報》或報紙官網上發(fā)表道歉聲明。被上訴方代理人則表示,回去和當事人溝通后,再進行回復和庭外協(xié)商。(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