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6日電 (記者 馬海燕)針對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大量流入制毒渠道的新情況,中國將嚴打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制毒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向媒體介紹了新近出臺的《關于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并公布6起典型案例。
據(jù)介紹,全國20多個省、市、自治區(qū)曾破獲涉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犯罪案件。2009年至2011年,全國繳獲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黃堿類復方制劑120.47噸。
麻黃堿類物質具有減輕鼻粘膜充血、擴張支氣管的作用,被廣泛用于制藥領域,又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類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由于麻黃堿類物質及其單方制劑在中國被嚴格管控,不法人員難以直接獲得,轉而利用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提煉后作為制毒原料。
據(jù)了解,中國近年來查獲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中的制毒原料一半以上是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部分地區(qū)已形成“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加工、提煉麻黃堿類物質→制造甲基苯丙胺”的產業(yè)鏈。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表示,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大量流入非法渠道,不僅加劇了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延趨勢,甚至在個別地方導致藥品脫銷,擾亂了正常的藥品供應秩序。
《意見》規(guī)定,對于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以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為目的,對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實施走私、非法買賣、加工提煉等行為的,分別按照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為保證量刑的科學性,《意見》要求對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中的麻黃堿類物質進行含量折算,并依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和文件明確限定了定罪數(shù)量標準。藥品企業(yè)合法生產、經(jīng)營、進出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以及個人出于藥用目的,購買或者攜帶少量麻黃堿類復方制劑進出境的,則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