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建水3月24日消息 云南建水縣人民法院今日依法公開宣判,針刺61名幼兒的被告人孫琪琪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判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誤工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西⊙Р懷械C夾屢獬ピ鶉巍?BR>
去年10月,無辦學資質的西湖幼兒園教師孫琪琪,因園中幼兒上課或午睡期間不聽話,用注射器針頭扎這些幼兒的手、腳、臀等部位。多名幼兒家長發(fā)現后向警方報警。隨后,建水縣立即組織公安、教育、衛(wèi)生等部門人員對此進行調查,隨著調查的深入,發(fā)現有61名幼兒先后被刺(該園共140名學生)。
由于針刺案在當地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恐慌,衛(wèi)生部門對所有受害幼兒進行了HIV、乙肝、丙肝等項目的檢查,結果均為陰性。
鑒于受害幼兒數據巨大,犯罪嫌疑人行為殘忍,公安機關對孫琪琪進行了精神病鑒定,結論為其患有人格障礙,但仍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琪琪接受過社區(qū)醫(yī)學專業(yè)中等教育,具有一定的醫(yī)學專業(yè)知識,應當知道使用未經消毒處理的同一注射器反復多次針刺學齡前兒童,很可能在被刺學生之間造成交叉感染,傳播疾病,但為了追求學齡前兒童服從管教的目的,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被告人的行為危害或直接威脅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審理中,被針刺61名學齡前兒童的家長(法定監(jiān)護人)均對被告人孫琪琪及西湖幼兒園的開辦人孫某、白某以及西湖小學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60名被刺學齡前兒童的監(jiān)護人在法院宣判前與被告人孫琪琪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孫某、白某,建水縣西湖小學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起訴。對堅持訴訟的原告人劉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判決賠償。
宣判后,孫琪琪表示在法定時間內決定是否上訴。其余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表示不上訴。(記者 陳鴻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