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21日電 據(jù)“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21日消息,2024年12月20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思源受賄案,對被告人王思源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思源利用擔任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綜合處處長、副巡視員、副主任及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工程承攬、設備銷售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976萬余元。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思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立功情節(jié),受賄犯罪中部分贓款未實際取得,積極退贓,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