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復墾驗收方面,《辦法》要求,生產建設周期五年以上的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分階段提出驗收申請,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分級驗收。階段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總體驗收由審查通過土地復墾方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
為激勵土地復墾工作,《辦法》規(guī)定,由社會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辦理外,對屬于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以出資購買指標。
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提高罰款數額
國務院日前對《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三部行政法規(guī)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例都將自今日起實施。值得注意的是,三個條例中均對行政處罰罰款數額進行了調整和修改,特別是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提高了罰款上限,由原來的可處5萬和1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高到可處20萬和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原來第三十六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 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將原來的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jié)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原來的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改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將原來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所列侵權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將原來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