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昨日公布了2012年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蹤審計結(jié)果。審計發(fā)現(xiàn),360個項目或單位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57.99億元,用于歸還貸款、對外投資、征地拆遷以及單位資金周轉(zhuǎn)等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支出。(8月9日人民網(wǎng))
保障性住房資金一部分來源于地方土地出讓收益(各地方應(yīng)按10%的土地收益歸入住房保障資金),一部分來自中央的撥付。如果嚴格按照規(guī)定落實政策的話,地方財政利益會“受損”(若加上對中央撥付資金的截留、挪用,“損失”更大);保障性住房屬于公共產(chǎn)品,土地來源于政府撥付,不僅不賺錢還會直接“拉低”一個城市的房價,這最終又影響到地方土地財政;而在面對上述巨大的利益考量之時,有關(guān)方面又缺乏一整套嚴厲的事后問責(zé)、事前預(yù)防預(yù)警機制。
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越是執(zhí)行政策“賣力”,越是背離“地方利益”;而越是對政策無動于衷、將政策“架空”,不僅不會獲得應(yīng)有懲戒,反而獲利多多。這就是多年來,年年審計,年年存在類似問題的原因。
只要地方政府存在私利,或者說只要地方和中央以及民眾的整體利益不一致,就必然會出現(xiàn)在政策落實上“各吹各的調(diào)”,中央說中央的,地方卻在私下“打小九九”。因此,要解決多年來久治不愈的“挪用”、侵吞保障性住房資金問題,首先應(yīng)該解決一個利益和價值取向不一致的問題,將地方政府的利益真正“整合”到中央和國家整體利益上來。
一者,需要一個鐵的紀律來防范和嚴懲。讓專項資金真正姓“專”,讓專項資金真正成為“高壓線”和“紅線”,對于敢于觸碰者就應(yīng)該嚴厲追究問責(zé);二者,建立一個專項的落實保障性住房的政績考核機制,與地方官員晉升任用直接掛鉤;其三,不妨采取一種激勵地方政府主動“投錢”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shè)的機制??梢栽诙唐趦?nèi)通過建立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專項性財政轉(zhuǎn)移計劃或適度的稅收返還,激勵地方政府積極履行保障房建設(shè)之責(zé)。另外,逐步放開政策吸引民間資金進入保障房領(lǐng)域,以減輕地方財政壓力,也是一個配套性舉措。
在看到地方政府頻頻“撞”保障性住房資金“紅線”之時,也應(yīng)該充分意識到政策設(shè)計上存在的“利益分配缺陷”。只有真正徹底打破地方利益,通過制度性的改良讓各地圍繞保障性住房這一大局轉(zhuǎn),才能讓保障性住房資金少一些被“侵蝕”的可能。(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