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律師無論在民事訴訟中代理原告還是被告,無論在刑事訴訟中代理受害人附帶民事訴訟還是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辯護,都是基于當事人的委托,都需要忠實于當事人的委托,維護的都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就算是“壞人”,畢竟也是人,也應有作為人所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即使是“壞人”,也只承擔與其過錯、違法或犯罪行為相當?shù)呢熑?,而不承擔不應該承擔的責任,而且他們也有獲得律師幫助以維護這種合法權利的權利。從不斷曝出的冤假錯案來看,被當成“壞人”受到追訴的人,可能并不是真“壞”,司法機關是可能冤枉他們的(可能是因為濫用權力,也可能是因為認識能力不足),如果沒有律師為這些人辯護,他們被冤枉的可能性就更大。因此,律師的角色是雙重的,一方面是權利的護衛(wèi)者,另一方面則是權力的制約者。前者可視為律師的社會性的角色,后者可視為律師在司法體系中的角色。
經濟觀察報:你如何看待律師隊伍對于中國司法改革和中國社會法治化的意義?
張千帆:律師是維護社會法治最重要的力量,一個沒有律師或律師不能發(fā)揮作用的社會是不可能實現(xiàn)法治的。一般認為法官才是社會法治的中堅力量,但是一個社會光靠幾個法官哪能撐得住呢?必須有從事各個行業(yè)的大量律師,才能實現(xiàn)社會法治。譬如在美國,律師和法官就是同一個群體,律師素質直接決定了法官的素質。以前中國的律師數(shù)量嚴重不夠,比法官還少得多(其實中國許多所謂的“法官”都是不判案或沒有能力判案的)?,F(xiàn)在律師數(shù)量增長很快,但是素質得不到保障,在一些敏感案件中也受到了太多的限制。在這種狀態(tài)下,是不可能實現(xiàn)法治的。
周澤:說到底,司法的功能就是定分止爭。司法無論如何改革,都需要以有效解決社會紛爭和矛盾為出發(fā)點和歸宿。在一個社會中,公民、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等不同的主體之間,都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紛爭和矛盾。這些紛爭和矛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社會就不能夠穩(wěn)定,社會秩序就難以維持,人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就難以得到保障。作為權利護衛(wèi)者的律師,無疑是中國的司法改革最積極的推動力量。同時,律師的地位和作用也只有在法治化的社會中才能夠充分體現(xiàn);一個國家律師作用的大小,與這個國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是成正比的。因而,律師也當然是中國社會法治化的推動者。
司法制度決定律師現(xiàn)狀
經濟觀察報:在你看來司法獨立性不夠對律師造成了什么樣的影響?
張千帆:司法制度直接決定了司法環(huán)境,也決定了律師的素質。你想,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潛規(guī)則就是“吃了原告吃被告”,要勝訴就得靠行賄、托人情、走關系,那么律師還能有什么選擇呢?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律師隊伍怎么可能得到健康的成長呢?如果司法判決書就是沒有任何分析推理的“八股”,勝訴也根本不靠擺事實、講法理,律師素質又怎么可能得到提高呢?司法制度直接決定了律師的現(xiàn)狀。
周澤:司法的獨立性不夠,必然的結果就是:司法裁判的結果往往不決定于審判者對法律的認識和自己的良知,而取決于法外因素。
因此,律師在法庭上的表現(xiàn)好壞,往往難以影響判決的結果。而當事人聘請律師,追求的都是司法裁判的結果,一個律師即使水平再高、在法庭上表現(xiàn)再好,如果不能為當事人爭取到一個好的裁判結果,往往也會失去當事人的信任;相反,一個律師即使沒有什么水平,在法庭上的表現(xiàn)往往也很糟糕,但由于其有關系,總能夠通過其他途徑影響司法裁判的結果,那他也會獲得當事人的信任。一個不能獲得當事人信任的律師是難以生存的。因此,在司法不夠獨立的情況下,為了得到滿意的裁判結果,當事人往往都會希望律師去搞關系,而一些律師也會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拉關系之類的事上,從而使律師失去其本來的作用,甚至可能對律師自身及律師職業(yè)造成不可估量的傷害,并最終破壞律師制度乃至整個法律制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