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楊女士所接受的全部教育中,從來沒有遇到“陪酒女”這個概念,她不能理解李家人所特“陪酒女”的內(nèi)涵和外延。如果陪酒女只是陪朋友,或朋友的朋友喝酒,那這似乎不夠“陪酒女”應有的分量,如果陪酒女在陪人喝酒之外,還提供其他的服務,比如№服務,那這陪酒女又不是真正的“陪酒女”,其宴就是通常所說的妓女了。所以,楊女士因不理解李家人所謂的“陪酒女”是“何方神圣”,故不能接受其對自己是“陪酒女”質(zhì)疑。甚至,無論李家人怎樣定義“陪酒女”,楊女士都絕不窨忍其所潑臟水濺到自己干凈的身上一點半滴。
其次,縱然我們社會中存在所謂的“陪酒女”,那這“陪酒女”依然是女人中的一員,依然享有別的女人所共有的安全、自由、人格尊嚴、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等基本人權。我們不能因為有的女孩子陪別人喝過次酒,就用有色眼鏡打量她們,甚至給她們貼上標簽,將她們打入另冊,進而可以對她們的尊嚴、自由、身體健康,尤其是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進行肆意地侵犯而豪不愧疚,毫無顧忌,豪不承擔法律責任。
進一步說,縱然是那極少數(shù)以出賣自己身體為生的妓女,她們依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權。任何人,無論他多么高貴,多么富裕,或者是多么出名的名人之子,都不能在她們不同意、不情愿的情況下,強行與她們發(fā)生性關系。吾則,那就是強奸,就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承受牢獄之苦。
綜上所述,楊女士不理解李家人所定義的“陪酒女”,更不接受他們對自己是“陪酒女”的質(zhì)疑。同時,楊女士想提醒某些喜歡亂貼標整,愛戴有色眼鏡看人的人: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陪酒女”如果存在,也不是某些人想象中的泄欲工具,不允許別人隨意侮辱和奸淫。同樣,在此次案件中,“陪酒女”當然也不是李某某等不構成強奸,企圖逃避法律制裁的擋箭牌!
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田參軍律師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