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藝謀分兩次收取250萬元的酬勞是否繳稅?北京市稅務部門開具的繳稅單和相關信息顯示:張藝謀前后兩次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47.3萬元和70.5萬元。
張藝謀說,他多次參加宣傳片創(chuàng)意會,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主題,我希望從人的角度貫穿、以藝術方式切入;畫面,除了唯美還要自然,不能總是火車跑來跑去;音樂,要展現(xiàn)各地特色,在剪接的節(jié)奏上有樂感……但最終的交付完成片未經我審改便在高鐵上播放,播放效果最多達到我最初構想的三分之一。”
“黑幕”重重 檢方關注
張藝謀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直到“天價宣傳片事件”被曝光后,他才驚悉該片總投資竟高達1850萬元。“2011年,審計署曾就該片進行調查,我提供了所有合同證據(jù)。現(xiàn)在回想,估計與該片投資額流向有關。”
那么,除張藝謀收取250萬元酬勞(稅后)和117.8萬元稅款外,其余1482.2萬元的投資到底去向何處?
據(jù)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內部人士透露,除張藝謀的酬勞外,該宣傳片的實際制作費用(含稅)也就六七百萬,剩余的700余萬元有人拿了回扣。
這位內部人士還說,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做了1850萬元的假賬,如果有人查賬,根本經不起查!
鐵道部政治部宣傳部的一位主管負責人透露,鐵道部花費1850萬元拍宣傳片,就是沖著張藝謀來的,不然不會支付那么多錢。但作為“中介”的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欺騙了鐵道部,其與張藝謀所簽合同和與鐵道部所簽合同相悖,肯定做了很不光彩的事情,我們要追究其法律責任。“至于1850萬元,誰拿了好處,鐵道部會徹查!”
“得知投資1850萬元的宣傳片是違規(guī)招標,我很驚訝,雖然我不知情也無法控制,但我必須反思,要對社會有一份責任。”張藝謀表示,國家如果對這筆違規(guī)資金作進一步處置,他將全面配合,接受監(jiān)督。
記者28日從檢察機關了解到,檢方已查實“鐵道影視音像中心”向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先后共轉賬三次,總金額為1400余萬元,與合同約定的1850萬元不符,其余400余萬元去向正在追查。7月上旬,曾擔任鐵道部宣傳部宣傳處處長、現(xiàn)任鐵道部文聯(lián)副秘書長的陳宜涵進入檢方視線。7月中旬,陳宜涵與其丈夫、鐵道部運輸局車輛部副主任劉瑞揚因該宣傳片事件被相關部門帶走調查。
宣傳資金監(jiān)管須加強
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下發(fā)的《關于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120萬元以上的,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合伙人李維律師認為,依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該項目未經招標、損害了國家利益,同時也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故“鐵道影視音像中心”與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無效。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李維律師說:“具體到本案,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應返還1850萬元,而公司支付導演費、攝制費的損失,由北京新時刻影視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和‘鐵道影視音像中心’分擔。”
不過李維表示,張藝謀獲得的勞動報酬不需要返還“公司和張藝謀簽訂的合同,并不需要招投標,是雙方真實的意向,該合同是有效的,應受法律保護。張藝謀已付出勞動,獲得報酬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