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大院發(fā)現(xiàn)金元寶這已經(jīng)是第三次了。”70多歲的宋志儉說,第一次是在1952年,當時歪子鎮(zhèn)供銷社在此建房時曾挖出1對金元寶;第二次是1968年,在南院東北角挖出兩個金錁子,當時都上交給了國家。按照過去的定制,金元寶的重量是48兩,折合現(xiàn)在的3斤,2個金元寶足足有6斤重。
一個賣了1.6萬元,另一個給了現(xiàn)在的房主
中午12時,在村民的帶領下,記者又來到周單村,見到了村民周顯芝,他向記者講述了挖到兩個金元寶帶給他的苦惱:拿回家后,不知道如何處理的他找到了自己當村組長的侄子周榮心,侄子答應拿到南陽出售,賣錢后給他。第三天侄子回來了,稱賣掉其中的一個,賣了1.6萬元,他留下1.5萬元,把另外的1000元作為跑腿費分給了侄子。第二天,現(xiàn)在建房的房東王磊知道后,多次帶人到他家討要,稱如果不給就報案,無奈之下,就讓侄子把另一個給了王磊。
記者在周顯芝的帶領下,來到不遠處的周榮心家。周榮心對于幫著叔叔處理金元寶的事一口否認,稱自己從來不知道此事,也沒有見過所謂的“金元寶”。
當記者電話向王磊詢問另一只金元寶的下落時,王磊承認他拿到了另一個,但感覺被“涮了”:他拿著討到的寶貝到南陽、鄭州等地進行鑒定,發(fā)現(xiàn)是一個仿制品,于是找到當時曾經(jīng)觸摸過金元寶的宋志儉進行咨詢,宋志儉一看,和那天他見到的完全不一樣。于是王磊再次找到周顯芝,提出寶貝不要了,自己建房急需用錢,最后周顯芝給了他1.6萬元才算了結。
記者在網(wǎng)上查閱,清代官方大元寶主要是在咸豐八年(1858年)《天津條約》簽訂后開始出現(xiàn)的。目前一個咸豐年間的“東海關大元寶”最高拍賣價達到150萬元。
一年過去了,法院遲遲不予立案
陳立虎說,挖出的金元寶是自己老祖宗留下的遺產(chǎn),理應歸自己所有,為此他專門花錢聘請了律師準備通過法律途徑要回屬于自己的財產(chǎn)。他曾多次到新野縣法院上莊法庭要求立案,但一年過去了,法院遲遲不予立案。
當天下午,記者來到新野縣法院立案庭進行咨詢,一位主管立案的劉副院長接待了記者。他就不予立案進行了解釋:陳家老宅發(fā)現(xiàn)的所謂“金元寶”,如何認定就是陳家財產(chǎn),到底是不是金子等問題都很難界定,所以無法立案。這位劉副院長建議陳家到公安機關報案,追回“金元寶”,下一步再打維權官司。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南陽市文物局包主任,他說,由于沒有見到實物,無法判斷是否屬于文物。按照我國文物法的規(guī)定,地下出土的文物如果拿不出足夠的證據(jù)證明是個人的,統(tǒng)統(tǒng)歸國家所有。
河南雷雨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劉家銘告訴記者,老陳家要想打官司,必須證實金元寶為祖上遺物。可從以下方面獲取證據(jù):首先證明宅子是老陳家的,比如歲數(shù)大的老人證言、地方基層組織證言或者是書證像房契地契之類;其次是陳家在解放后劃為富農(nóng)時有沒有向政府有關部門解釋過地下有遺物;第三是出土文物(金元寶)有實物最好,如果找不到實物,要向公安機關報案,追查實物下落。
發(fā)稿時,記者獲悉,陳家已經(jīng)就老宅挖出“金元寶”一事向當?shù)嘏沙鏊鶊蟀浮#ù蠛訄螅?/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