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曾經聲名赫赫的明星基金經理李旭利在“老鼠倉”里翻了船。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偌大的法庭里旁聽人員濟濟一堂。
李旭利案之所以引人注目,是由于其創(chuàng)下多個第一:基金業(yè)內第一位投資總監(jiān)級涉嫌違法違規(guī)者;從公募轉至私募涉案第一人;涉及金額上億元在基金業(yè)創(chuàng)下紀錄。
李旭利:有關股票操作只是幫助營業(yè)部完成成交量
在今天的法庭上,檢方指出,2005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旭利擔任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投資總監(jiān),2007年8月開始兼任該公司交銀施羅德藍籌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在此期間,李旭利參與交銀施羅德公司所有基金的投資決策,并對藍籌基金的資金進行股票投資擁有決定權。
2009年4月7日,在交銀施羅德公司旗下藍籌基金、交銀施羅德成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進行股票買賣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時任五礦證券深圳華富路證券營業(yè)部(現為五礦證券深圳金田路證券營業(yè)部)總經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國強”證券賬戶內,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藍籌基金、成長基金買入相同的“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計成交額人民幣5226.38萬余元元。同年6月間,李旭利直接將上述股票全部賣出,股票交易累計獲利額人民幣899萬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紅利人民幣172萬余元。
檢方認為,李旭利系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yè)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獲得該基金公司尚未公開的信息后,違反規(guī)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guī)定,應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面對檢方的指控,李旭利首先表示,對于起訴書中的“指令”二字有異議。他稱,有關股票的操作并非自己執(zhí)行的,只是幫助營業(yè)部方面完成一些成交量,曾提示可以買些大盤股,至于購買量則是自己辭職之后才知曉。
李旭利在庭上陳述,自己從1998年起從事基金行業(yè),先后任職三家公司。 2008年三季度,他所任職的交銀施羅德公司根據宏觀大背景決定,投資瞄準包括煤炭、股票在內的原材料和資產方向。基于這樣的判斷,從當年11月起,至次年4月初,公司旗下幾乎所有股票型及平衡型基金都參與購入此類股票。因為職務權限,李旭利每天會在交易結束后,對基金經理匯總的信息進行簽字確認,自己對于這些交易都是知情的。
在此之前,李旭利的妻子曾經開過股票賬戶進行炒股,雖然證監(jiān)會有相關規(guī)定,基金從業(yè)人員的配偶從事股票交易必須報備,但由于李妻使用的是他人名字的賬戶,所以并沒有報備。他們使用的賬戶名字一個是親戚家的員工,一個是自家表兄,資金總額約三四千萬。在李旭利在基金公司任職期間,該賬戶里的資金一直委托經紀人李智君打新股。
在2009年4月的一個晚上,李妻接到來自李智君的電話,勸說其購入些股票,李妻不勝其擾,將電話交給李旭利。李旭利在電話中拒絕了李智君的勸說,但當對方提出“要么幫我完成點交易量”時,李旭利松口說“那就買點像工商銀行、建設銀行這類的大盤股”,并明確告訴對方購入二三百萬股。此后,李旭利稱自己對股票賬戶再無關心。直到辭職后,才發(fā)現賬戶內資金全部購入了相關股票。
李旭利稱,2010年7月,得知證監(jiān)會開始調查自己的時候,他正與家人同在美國。此后,他按時回國,并積極配合證監(jiān)會的調查,當時自己并不知道案件已經轉入經偵,否則定會自首。
李旭利的代理人指出,在李旭利的股票賬戶購入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的時候,基金公司同期購入的其他煤炭類、地產類股票獲利幅度其實大大高于金融類股票。而基金公司于4月下旬查出銀行放給外地的貸款有可能形成壞賬后,已經大量拋售股票,但李旭利卻在6月中下旬才開始拋售,以此說明李并沒有利用公司未公開信息的故意,操作股票只是基于自己的專業(yè)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