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7日,本報曾報道貴州省扶貧辦機關黨辦原副主任王真勇涉嫌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國家扶貧資金案。近日,一審法院判決其有期徒刑13年,王真勇不服提起上訴,今年5月8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清鎮(zhèn)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當天,法官宣讀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書。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王真勇在擔任貴州省扶貧開發(fā)辦公室黨辦副主任兼《中國扶貧》雜志社貴州記者站站長期間,在全省扶貧系統(tǒng)單位征訂《中國扶貧》雜志的過程中,一方面由他個人出資安排他人設立由他控制的貴州昊天民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取得雜志社的代理授權,在完成5000份數(shù)量的情況下獲取征訂款總額的50% “代理費”。
另一方面,被告利用自己負責扶貧宣傳工作及審批全省鄉(xiāng)村旅游扶貧項目的職務便利,在征訂統(tǒng)計、匯總等組織協(xié)調工作中,不廉潔履行職務,隱瞞半價征訂優(yōu)惠的事實,安排私刻公章,以記者站的名義,印發(fā)征訂函件進行攤派,并積極催促扶貧系統(tǒng)單位“完成”征訂任務,使相關扶貧系統(tǒng)單位從鄉(xiāng)村旅游扶貧項目資金培訓費中列支、使用扶貧項目管理費、辦公經費、政府撥款,以及其他扶貧項目余款等公款并匯入貴州昊天民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王真勇從而將征訂款的50%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達到162.8730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數(shù)額與審理查明數(shù)額不符,且考慮到昊天公司并未與《中國扶貧》雜志進行最終結算,尚有10.7290萬元未匯到雜志社,如作為王真勇貪污數(shù)額不恰當,一審以貪污罪判處王真勇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
在二審的法庭上,王真勇提交了新的證據(jù),并發(fā)表新證言。王真勇認為, 《中國扶貧》貴州記者站具有完備的資質,因為要開展雜志征訂工作,記者站沒有征訂的權限,考察的一些公司都沒有符合的資質,于是他出資成立一家公司,與記者站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記者站的所有開資運轉由昊天公司承擔費用,而雜志社負責人曹某給予征訂雜志的50%的口頭承諾,實際上是作為記者站運轉的費用支持。王表示,昊天公司是在雜志社負責人曹某知情的情況下成立的,這在他和曹某的通話記錄中有記錄;對于一些地方用扶貧款訂閱雜志,他表示,他并未給地方上施壓訂閱雜志,只是提供信息,因此認為一審法院量刑過重,以貪污罪定罪不恰當,雖然在案中他確有一些違規(guī)情況,但并沒有貪污,希望二審法院給予公正判決。
此案將擇期宣判。(貴州都市報 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