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男子馬某為瑣事在酒吧持刀捅傷他人。近日,石嘴山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原判,馬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8個月。
2013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馬某在大武口區(qū)一酒吧內喝酒時,和被害人田某勸說劉某過程中發(fā)生爭執(zhí),后馬某持刀將田某捅傷,致其腹部、面部受傷。經法醫(yī)鑒定,田某的傷情為重傷。案發(fā)后,馬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原判另查明,田某住院治療期間共計造成31711.82元經濟損失。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田某被評定為玖級傷殘。另外,被告馬某于2011年11月29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2013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大武口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原判認為,被告人馬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fā)后,在其父親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持械致人重傷,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由于被告人的行為致田某受傷,其應賠償經濟損失。為此,因被告人馬某犯故意傷害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馬某賠償田某經濟損失31711.82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期間,田某、馬某均未提交新證據。
石嘴山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為此,石嘴山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張建興 通訊員 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