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評論員 栗玉晨
今日社評
家庭和諧有利社會安定,家庭幸福有利社會祥和,家庭文明有利社會文明。依法打擊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wěn)定,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裁判和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增強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nèi)心認同,讓崇尚文明、反對暴力成為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和全體社會的良好風尚,需要司法理念和實踐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正式施行。新版人身保護令針對家庭暴力取證難的問題,降低了證明標準,同時明確了禁止被申請人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加大了懲戒力度,增強了人身保護令的權威性。同日,北京市密云法院簽發(fā)了北京市首份適用這項《規(guī)定》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chuàng)設的重要制度,也是該法的核心內(nèi)容之一。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數(shù)量逐年上升,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同時也要看到,近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作出和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還存在一定障礙。如何充分發(fā)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從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發(fā)布的針對人身保護令實施的司法解釋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zhí)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不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在適用范圍上,將家庭暴力的種類從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以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擴展列舉為凍餓以及經(jīng)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更加常見多發(fā)的形式。
針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明標準不夠明晰等難點問題,新規(guī)結合人身安全保護令非訴程序特點,明確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負擔,降低了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門檻。
從新規(guī)實施后北京密云法院簽發(fā)的北京市第一份人身保護令看,法院依照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此次最高法發(fā)布的新規(guī),依法作出禁止李某(申請人張某的丈夫)對張某及其近親屬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騷擾、跟蹤并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張某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明確在懲戒條款中加入“違反該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不僅通過綜合現(xiàn)有證據(jù),貫徹了“較大可能性”原則,還提供了申請人最需要的保護方式,在保護令的懲戒條款中加大了懲治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
家庭和諧有利社會安定,家庭幸福有利社會祥和,家庭文明有利社會文明。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標志,是社會文明的基石。依法打擊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wěn)定,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裁判和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增強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nèi)心認同,讓崇尚文明、反對暴力成為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和全體社會的良好風尚,需要司法理念和實踐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
破解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的法律適用難點問題,充分發(fā)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進一步消除該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就要打開申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大門,就要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就要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就要為正遭受或即將遭受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申請人提供更加堅實可靠、優(yōu)質(zhì)高效的司法保障。
從這個意義上說,新版人身保護令的頒行,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以法律為準繩”司法理念的進步,也為類似司法疑難問題的破解提供了一條可供借鑒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