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記者追問,“街道法庭再沒有拒絕的理由吧?”
“理論上是這樣的。”這位法官補充說。他同時建議,可以到被告方所在地的蘭州市西固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當天下午,城關區(qū)法院同樣未出具不予立案的書面文字裁定。
專家認為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欠妥
受訪的多位法律專家表示,蘭州中院、蘭州市城關區(qū)法院的做法并不妥當。
“法院‘口頭’、且以《民事訴訟法》第55條為由拒絕受理本案,是錯誤的。”中國政法大學環(huán)境資源研究所副所長楊素娟說。同是該所副所長的胡靜也認為,法院明顯存在兩個問題。
“首先,蘭州中院混淆了‘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概念。”胡靜認為,從原告遞交至法院的民事訴訟狀看,這是一起典型的因侵權而產生的訴訟。
“原告因為水廠供應可能損害其人身健康的自來水而提起訴訟,看不出有什么不妥之處。”他表示,蘭州中院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作為不予立案的理由,顯然不合適。
其次,胡靜認為,即便是不予立案,法院也應該出具書面文字裁定。
“法院出具的書面文字裁定,是原告方日后上訴必須具備的材料。沒有裁定書,就抹殺了原告方日后上訴的可能。”胡靜說。
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研究所副所長邱星美表示,蘭州中院不予立案的行為“實在是荒唐,找借口不受理”。
邱星美說,原告只是針對個人提出的補償,原告訴訟請求中與“公益”唯一有關的,僅僅是“要求被告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而這一條訴求,事實上也屬于原告主張權利的范圍之內。“即便法院認為這屬于‘公益’,把這一項駁回即可。”
邱星美說,因為被告提供的水不符合質量標準,對原告身體造成了潛在的傷害,“蘭州居民就此提起訴訟,沒有問題。”她解釋了該訴訟中“公益”與“私益”的區(qū)分,“5位原告只要求被告賠償自己的損失,并沒有要求賠給所有人,這就是該訴訟屬于‘私益’的明顯標志。”
邱星美認為,該訴訟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于“到中院提起訴訟,管轄級別高了,應該先到區(qū)法院”。
但蘭州市城關區(qū)法院也未受理5位居民的訴訟請求,并告知原告,應分別去各自所在街道的人民法庭立案。
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環(huán)保法專家表示,法院這是在推脫責任。
“城關區(qū)法院已經是基層法院,街道的只能是派出法庭,是否予以立案的決定,還是應該由區(qū)法院作出。”
提起訴訟的居民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明天,他們將分別去各自所在街道的人民法庭提起訴訟。
事實上,起訴并非孤例。4月14日下午,另一位蘭州市民吳天英也向蘭州市西固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提供其近1年來水質檢測的真實數據,并進行民事賠償和公開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已經收下吳天英的起訴材料,但暫未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截至記者發(fā)稿時止,吳天英尚未接到西固區(qū)法院的答復。
“蘭州市民如想通過司法途徑維權的話,可向法院提起違約之訴,也可提起侵權之訴。但是,只能二選一。”楊素娟說,兩種訴訟是基于不同違法行為提起的訴訟,法律依據不同,被告也可能不同。
“如果是違約之訴,根據法律規(guī)定,市民需要提供的證據相對簡單,但是,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是不會支持的。”楊素娟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