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自來水苯超標污染事件發(fā)生后,針對涉事的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5位蘭州居民今天向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法院拒絕了這一民事訴訟狀,告知5位居民,應該分別去他們各自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這已經(jīng)是5位居民的起訴第二次被法院拒絕。昨天上午,他們也曾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蘭州中院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為由,拒絕立案。
法院該不該受理此案?拒絕的理由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jù)?蘭州人該怎么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此,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了多位法律專家。
5居民要求水廠賠償損失、精神撫慰金
中國青年報記者從5位居民的民事訴訟狀中看到,5人的住址均為蘭州市城關區(qū),僅所屬街道不同。鑒于被告的壟斷地位,原告均與被告之間存在供水合同關系。
原告方認為,基于原、被告之間存在供水合同,為包括原告在內(nèi)的蘭州地區(qū)群眾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質(zhì)的自來水,不僅是被告基本的合同義務,也是被告企業(yè)的社會責任。然而,在本次自來水苯超標事件中,被告在11日5時確認第二水廠自來水苯含量嚴重超標時,仍然放任苯含量嚴重超標的自來水流向包括原告在內(nèi)的蘭州地區(qū)千家萬戶。由此可見,被告的主觀過錯明顯。
“爆炸性新聞一出來,西固區(qū)、城關區(qū)等好幾個地方的市民都在搶購瓶裝水,整個生活都被打亂了。”其中一名原告表示很憤怒。訴訟狀中也寫道,為此,原告不僅損失了購買礦泉水的費用、一天的工作時間,且“精神上備受焦慮、恐懼的折磨”。
因此,原告方要求,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因購買礦泉水的損失72元、誤工費100元、因檢查身體的體檢費用8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同時要求該公司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到,這5位居民中,有環(huán)保局退休干部、國企職工、自由職業(yè)者。
“我們雖然只代表個人,但我們想,能不能靠我們幾個人先站出來,讓大家都認識到公民意識的重要性。”一位原告居民說。
起訴兩次被拒
參與訴訟的居民稱,4月14日上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員沒有接收他們的起訴材料,并表示不予立案,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認為公民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蘭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個人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當事人稱,蘭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員僅對此作出口頭解釋,拒絕了原告提出的出具書面文字裁定的要求。
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環(huán)境保護法專家認為,5位居民提起的訴訟并非公益訴訟,不應受到《民事訴訟法》第55條的限制。他表示,從立案程序來講,這些受到損害的居民,有理由主張自己的權益,因此,法院應該受理。
今天上午,5位居民再次來到蘭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員表示,5位居民應該去蘭州市城關區(qū)法院立案。
下午接近3點,5位居民來到蘭州市城關區(qū)法院提起訴訟,但得到的,仍然是不予立案的結(jié)果。該院立案庭工作人員表示,5位居民所處街道不同,應當去其各自所在的街道人民法庭立案。
“分工不一樣,我這個窗口審理的是商事案件,街道法庭受理的是婚姻、家庭、侵權類案件。如果要以侵權作為訴請理由,要到居民戶口所在街道(立案)。”接待5位居民的一位法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