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因停車擋道而產生的“口角”,結局卻是奪去了一條幼小的生命。案件審理中,摔死女童的兇手韓磊對自己的行為悔恨不已,但世上沒有治“一時沖動”的后悔藥,任何借口都不能成為戕害無辜的理由。今天上午10時,“大興摔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法院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韓磊死刑,與其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余刑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犯窩藏罪,判處李明有期徒刑兩年,與其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
宣判現(xiàn)場
法院認定
韓磊有殺人故意
韓磊、李明一臉平靜地被帶入法庭。和上次開庭一樣,韓磊申請在被帶進法庭后,眼睛一直注視著旁聽席,待看到自己想見的親屬后,點頭示意了一下。
被害人及家屬仍沒有現(xiàn)身。
此前庭審爭議的焦點是韓磊在作案時,主觀上是否意識到摔的是一個孩子。法官今天宣讀的判決書中,認定了韓磊泄憤報復的殺人故意。
法庭根據(jù)所有物證、人證,判定韓磊在作案前后都能準確向李明指路線,說明其處于言行正常狀態(tài)。韓磊在案發(fā)后能準確訴述和李某爭執(zhí)的全過程,最重要的是嬰兒車中是一個99厘米的嬰兒,況且有路燈照明,韓磊在摔孩子時是繞到嬰兒車前,可見韓磊在案發(fā)時并沒有喪失意識。因此,法院認為近視眼、醉酒以及韓磊辯護人提到的低血壓等因素都不能成為韓磊否認自己摔的是嬰兒的理由。
關于被告人韓磊辯護人提出的韓磊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韓磊在主觀上具有泄憤報復的殺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幼兒死亡后果發(fā)生有意為之,且動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殘忍令人發(fā)指。韓磊的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因此,法院對于韓磊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鑒于被告人李明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庭審中韓磊、李明均供稱韓磊上車后李明曾有讓韓磊下車的言語,法院決定對李明從輕處罰。
原告律師馬騁在9月16日的庭審中明確表示不同意法庭調解。但在宣讀刑事判決之前,法官首先宣讀了本案附帶民事裁定,依法裁定準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申請撤回對被告人韓磊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16日開庭審理時,韓磊一再表示自己的悔恨,表示自己“無意去傷害一個孩子”,今天在聽完法官的宣判后,仿佛早已料到了這個結果,韓磊微微低頭、表情鎮(zhèn)定。在被法警戴上手銬的那一刻,韓磊的表情仍舊沒有一絲變化,只是回頭向旁聽席望了一眼。在被帶出法庭時,韓磊朝旁聽席的朋友揮手,并微微點頭示意。之后,他步履穩(wěn)健地離開了法庭。
另外,韓磊拒絕了多家媒體的聯(lián)合采訪,且沒有說明原因。
案情回放
7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韓磊、李明駕車至大興區(qū)因停車問題與李某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韓磊將李某的女兒孫某某從幼兒車內抓起摔在地上,李明當場駕車帶韓磊逃離現(xiàn)場。
7月24日,被告人韓磊在房山一洗浴中心被抓獲歸案。
7月25日,被告人李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7月26日,北京天壇醫(yī)院院方宣布被摔女童孫某某則因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8月14日,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移送一分檢審查起訴。
8月20日,此案由一分檢起訴至一中院,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對韓磊提起公訴,并建議對韓磊從重處罰。
8月26日,一中院對外通報,大興摔童案已立案審查完畢,正式受理此案。
9月16日,“大興摔童案”公開在市一中院開庭審理,被告韓磊、李明出庭受審。